吴丁亚律师代理某某家庭拆迁财产损害赔偿案终审胜诉,确权维权获赔668万余元
(2023)京01民终****号
北京市第一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李XX、董XX(以下简称“某某家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XX律师;范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北京XX律师;叶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某街道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XX,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董XX之继母)
本案系一起因旧村改造拆迁引发的复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事实是:某某家庭依据2003年及2007年签订并经村委会确认的《霍营村第195号宅基地房产归属证明》及《补充协议》,对案涉195号院内的西房三间及相应宅基地享有权利,并已按约向母亲王XX支付了4万元。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某某公司在明知该院落存在严重权属争议(其曾出具以董XX为被拆迁人的评估报告,后又变更为王XX)的情况下,仍仅与登记权利人王XX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完全遗漏了归属于某某家庭的西房三间的任何补偿。此后,该院落被强制拆除,导致某某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未能获得分文补偿。某某家庭遂委托吴丁亚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突破诉讼困局,精准定性案由:本案之前已历经多轮诉讼,确认拆迁协议有效的路径已被生效判决阻断。吴丁亚律师团队通过对全案证据和法律的深度研判,创造性地将案件性质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转变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成功绕开了合同相对性的诉讼障碍,为委托人开辟了全新的、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此为本案获胜的关键战略转折。
构建严密证据体系,锁定侵权核心:团队以两份合法有效的家庭内部协议为核心基础证据,紧密结合最初以董XX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与后续变更为王XX的复核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地证明了某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争议情况是明确知悉的。在此基础上,有力论证了某某公司“明知权利存在却故意遗漏补偿”的不作为行为,与委托人财产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彻底夯实了其侵权责任。
攻坚二审庭审,成功维持胜果:案件一审胜诉后,某某公司提起上诉,坚决否认其赔偿责任及安置义务。吴丁亚律师在二审中沉着应对,精准驳斥了对方关于“其非安置责任主体”、“货币补偿已完毕”等抗辩理由,最终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无论某某公司是否为直接的安置主体,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包括权利人本应获得的安置利益,故应当承担货币赔偿的责任,成功维护了一审的全部胜诉成果。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XX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上诉人北京XX公司向某某家庭支付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6,661,677元,具体包括:
195号院西房三间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32,877元;
因无法提供回迁安置房而产生的补偿款6,528,000元;
住房周转金100,800元。
判决理由简述: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家庭内部协议有效,某某家庭对案涉西房三间享有权利。某某公司作为专业拆迁人,在明确知晓案涉院落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既未将西房三间的补偿款支付给任何权利人,也无证据证明权利人自愿放弃了该部分利益,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某某家庭的合法财产在拆迁中灭失却未获补偿,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回迁安置房及周转金,法院认定户籍在册的某某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享有该资格,因拆迁已完毕无法实现实物安置,故侵权人应以货币形式赔偿该项损失。
本案主要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