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杨XX是霸州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处房*。据杨XX说,自己的房*建设于1989年,宅基地证载面积是202平**,实际占地建房*寸为322平**。
2023年3月,街道办事处向*XX作出责令改正违法*为通*书,认为杨XX的房*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定,是违法*筑,要求其拆除。2023年4月,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杨XX的房*强*拆除。
对此,杨XX委托盛X拆迁律师*入。盛X律师*为,法*溯及既往,适用2008年*效的法*追溯1989年*建设的房*实属不当。另外,街道办事处的强*拆除行为违反了《行政强*法》的相**定,应*承担相**责任。
一审法*认为,街道办事处认定杨XX房*违建,主要证据不足且使用2008年*效的《城乡规划法》来处理1989年*造的房*,属于*用法*错误;同时*道办未给杨XX陈*和**的权*,也未履行催告程*即拆除杨X的房*,程*违法,判决撤销了街道办的责令改正违法*为通*书。
街道办提起上诉,要求一审改判,二审法*最终**了盛X拆迁律师*观点,终*判决责令改正违法*为通*书无效,诉讼费*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杨XX的这个案件中,通*司**查*正了行政机关*错误决定,即在处理历史*留问题时,也必须*考虑法*的时*性,法*的判决最终*定杨XX房*并非违建,维护了杨XX的合法**,也防止了行政机关*不当干*。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10行终32-xx号
案由:责令改正违法*为通*书案
法*: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法*观点
法*认为
上诉人霸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充*证据予以证明*涉房*属于*法*设,且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的设定和*施,应*按照法*的权*、范*、条件和**。霸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在强*拆除被上诉人杨X的房*前仅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为通*书,未履行其他程*规定,构成**违法。
故一审判决确认霸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强*拆除杨X案涉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不当。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