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律师代理某某智能公司诉某某商务服务公司等合同欠款纠纷案一审胜诉
(2023)内0404民初****号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范**,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一:赤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公司职员;程X,公司职员
被告二:赤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公司职员;程X,公司职员
本案为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与被告二于2021年4月签订《赤峰某某万达广场大商业客流统计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客流统计系统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1,106,563元。2021年5月,各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被告一。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义务,工程于2021年11月验收合格。截至诉讼时,被告一尚欠货款585,250.4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梳理合同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吴XX律师团队仔细研究系列合同文件,厘清了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确定被告一为适格的责任主体。
组织完整证据链:团队系统整理了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验收单、运行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合同履行情况及欠款事实。
通过移交单、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通过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付款情况
通过微信记录、律师函等证明催款过程
精准计算诉讼请求:在确认欠款总额的同时,充分考虑质保金扣除因素,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避免请求过高被驳回的风险。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529,922.25元及保全担保费1,000元;
二、被告一自2023年8月8日起以欠款本金529,92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合同及主体变更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一应承担付款义务;
因质保期未满,扣除5%质量保证金(55,328.15元)后支持工程款529,922.25元;
双方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
保全担保费系实现债权必要费用,予以支持;
根据主体变更协议约定,被告二的责任已免除。
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