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高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107,509.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同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经父母朋友介绍相识。自两人相识以来,被告多次表示若要结婚,原告需每月至少支付其一万元,原告遂将被告账户绑定至自己微信、支付宝账户亲情卡,让被告用于消费,期间被告所有花销均从上述亲情卡中支出,日均消费高达千元。双方于2023年6月5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7月中下旬,原告因想攒钱供结婚花销和支付彩礼,与被告协商是否可以降低每月给被告的花销费用,被告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不再回复原告微信消息。2023年8月22日,双方正式分手。自双方相识至分手的六个月以来,双方未同居。相识以来,被告已花费原告共142,970.59元(仅为有账单佐证部分,还不包括外出消费等开销)。原告在与被告相识交往过程中,支付其“520”“1314”部分特定含义的数额合计为35,461元,该部分款项,原告自愿给予被告,其余部分均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且被告存在将结婚与钱财建立对等关系情形,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x辩称,1、原告所述我多次表示若要结婚,原告需每月支付至少1万元,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恋爱时间为半年,无同居,未订婚,无彩礼性质,无借贷合意。只有追求和确认恋爱关系的过程和行为。起初相处谈及择偶条件,我表示条件是有责任心有担当,如果后期能根据自己能力养我以后能养家更好,并提醒原告消费方面量力而行,不要为了追到手出现借钱等行为,从未规定原告每月给予1万元的标准。且当时原告根据自己工作能力信誓旦旦满口答应,甚至表示每月除开其他必要开销每月2万元零花钱都绰绰有余,以表爱慕之情。 原告说2万元后,我表示1万元都足够了,与原告所说我规定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完全不是一个意思,原告有意曲解。足以证明原告对于我的择偶标准是认可同意的。我从头到尾从未强制要求原告给我花钱,甚至期间我也从未向原告要过一分钱,两人也不存在借钱性质。恋爱期间原告给不给钱全凭原告自愿。2、原告诉称因想攒钱供结婚花销和支付彩礼与我协商是否可以降低每月给我的花销费用因我不同意产生矛盾,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恋爱期间原告给不给钱全凭其自愿。之前原告称每月2万元都绰绰有余也并未单独给予,说了之后我也从未提起这个事,更无要求原告给钱的情况,后来原告自己突然想攒钱,前期也并未与我协商,后面出现有两个月突然直接转账5200元,可能以表前期说的2万元,我也没有任何意见。相处期间,原告自愿给多给少,我从未索取,我从头到尾对原告每月转多少钱无要求不过问,秉着全凭男方个人能力和自愿赠与。我接受好意,也想往结婚方向发展,并在原告追求期间多次拒绝其他追求者,原告也知情。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告想往下一步发展,原告听信朋友的出谋划策,先是大方主动绑亲密付和转账追求,后说为了攒钱结婚,不承担日常消费来试探人性。本身我就没有要求过原告给多少钱,怎么给钱。谈个恋爱就是你情我愿。本来因为双方因性格差异,一直存在沟通问题,此行为激化矛盾,导致双方分手。(举例性格差异沟通存在问题:前期有次因为亲密付付款失败,我还要求解除绑定,担心自己花习惯了,并向男方说明想解绑,告知没事也可以花自己的钱,多次沟通无果,打电话沟通也解决不了问题,由于大家工作都繁忙,我说这个事先这样,因为打字解决不了,打电话也解决不了,那就先放一放,劝导原告平复情绪后再解决。原告就因此事生气拉黑删除我,后打电话发短信求和。两人相处期间我发现原告在工作中、女闺蜜中、两人感情中平时行为处事极端,主要分手原因还是性格不合。)3、原告诉称给予我的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与事实不符。双方恋爱程度还没有涉及到结婚这一步。双方是追求关系和正常恋爱关系,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就是正常追求加谈恋爱。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况。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结婚的大额消费。双方不存在彩礼、购车购房款。我消费记录一看就是零零散散的日常消费。原告提交的消费记录,一部分仅可以证明向我转账、消费的事实,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此达成过彩礼合意。不说结婚,双方都还没到订婚的程度,也没接受过原告贵重礼品,XX更不存在,双方家长也没见过面,还在互相了解阶段。转账实属都是追求、恋爱期间男方自愿赠与,亲密付(绑定消费)也是在我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自愿主动开通的。并未跟我约定绑卡消费不结婚是要退的。亲密付不能当做彩礼,转账也没有说明转的是彩礼。男方消费行为只是恋爱过程中的普通赠与行为,也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4、原告诉称我将结婚与钱财建立对等关系,属于扭曲事实。实际情况是一开始原告也没有和我约定花了他的钱就要跟他结婚,不结婚钱是要退的。追求期间提前约定好要退的话,那我表示肯定一分不花。就好比一开始追求期间,我如果表达你要是愿意花10万元追我,我就答应嫁给你,同样与婚姻绑定,原告还会继续追 吗?同样道理,在一起都是你情我愿的,从头到尾没有人逼着花钱,甚至正常男女朋友关系,我也没有要钱倾向,更不存借钱情况。秉承双方自愿。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并不合适。因为恋爱是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消费是两个人之间的共同选择,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方买单或者返还消费。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了很多钱,那么这应该是出自自愿,而不是出于被迫或者期待得到回报。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出于某种目的而追求对方,而后又要求对方返还消费,这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会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尊严。从感情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恋爱期间的消费是两个人之间的共同选择,反映了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如果一方坚持要求对方返还消费,这显然会打击对方的情感和信任,会让对方对这段感情产生怀疑和不满。而且,如果一方因为恋爱期间的消费而追求对方,而后又要求对方返还消费,这会让对方感到被欺骗和利用,会对对方的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分手。5、我不接受原告赠与亲情卡、亲密付的行为是附条件和义务的赠与。首先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中来看,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义务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给付另一方财物的同时,强加给对方必须与己结婚的负担,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干涉了接受方对婚姻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意志。另外,此种附义务赠与通俗的讲就是说,你接受了我的财物,理应与我结婚,否则就返还财物,按照此种通常的解释,附义务赠与的定性方法使得男女双方之间的互赠财物行为便难逃买卖婚姻之嫌了。综上,原告滥用诉权,构成不当起诉,浪费司法资源,其各项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张x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美团订单截图、九价疫苗预约记录截图,被告高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张x提交的上述证据,综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高x向本院提交了微信亲属卡开通界面截图及重要提示、支付宝亲情卡开通界面截图及重要提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原告张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被告高x提交的上述证据,综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高x于2023年2月经人介绍通过相亲认识。后,张x为高x开通了微信亲属卡以及支付宝亲情卡。
根据高X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
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张X共计向高X转账63次计64,851元,其中金额为“520”、“521”、“1314”、“5200”的合计61次计44,301元。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6日期间,高X通过张X为其开通的微信亲属卡累计消费99次计14,886.88元,退货退款共计10次计1,310.74元。
以上,高X通过张X的微信亲属卡累计消费13,576.14元。
根据高X提交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显示:
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高X通过张X为其开通的其中一张支付宝亲情卡累计消费84次计21,755.95元,退货退款共计17次计5,195.2元。
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5月16日期间,高X通过张X为其开通的另一张支付宝亲情卡累计消费98次计41,021.01元,退货退款共计17次计8,556.3元。
以上,高X通过张X的支付宝亲情卡累计消费49,025.46元。张X为高X预约接种九价HPV疫苗,花费6,399元。
高X提交的其与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3年2月23日,高X“第一次用这玩意”“是不是我买啥你都看得到”,张X“不知道呀。我不看你买的。”“反正张XX把啥都给我家小仙女,会好好疼你爱护你的,不让你失望”,高X“还没见到人就无限加分,你太会了”,张X“这是认定了,不然我才不会”“我第一次这样对一个人,希望也是最后一次。”高X“希望最后是你”,张X“把我心偷了就想跑那可不行,别想跑”,高X“我上哪去”。
2月24日,高X“没想到打个车都用的亲属卡”“我都没选择”,张X“我把消息关了,就不管啦”。
2月25日,张X“淘宝还没加。还是XXX也没,记得把账号发给我。后面想要啥就发给我,衣服化妆品包包要啥就买。咋们家庭不缺钱小钱。”“还要给我一个支付宝。支付宝也跟你开通”“都绑在一起,别想跑了”。
2月27日,高X“我要是像你样这么会赚钱就好了”,张X“你不用会赚钱,我负责养你养家就好。自己挣的钱自己留着”。
2月28日,张X“我跟你预约了4月份的九价,搞定”,高X“这么厉害”“哪里打”,张X“钱和人脉能解决大多数问题”,高X“靠谱不辨别真假”,张X“正规医院呀”“就不用管啦,到时候提前跟你说,在周末,如果要加班可以改”“毕竟有关我家小仙女的身体,肯定要关心呀,你个大笨蛋,自己都不看看”“反正以后有我,我就负责啦”。
4月20日,高X“被宠的,太能花了”“还说1.5花少了”,张X“不会花,我没本事,我要在努力点”“我之前就说了,要是有本事从来不会觉得自己老婆会花钱”。
张X提交的其与高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3年7月18日,高X“你每个月给我5200我也没意见,因为你不是对我不舍得,是要攒钱,但感觉你总是有还不完的账”。“提前强调下,我能保证的是家里不欠任何外债(除了小房贷)同样,我家里是不会同意我找个有外债,这是无法容忍的。还有你不抽烟,不喝酒整天上课每个月花5千,是怎么做到的?
7月19日,张X“刚下课。说一下我想法。上次前几天我妈我姐他们来了。聊了大半夜。我也想了,就是努力挣钱,但是感觉每个月累死累活也还不够。乱七八糟的一个月攒1万根本不够结婚钱,你妈妈已经说了房子事情没有给我任何压力。我很开心。一般父母对车和房都有要求。你也在为我考虑。但是彩礼我不能不给,车肯定是要有。这个肯定是必须的。你不要我都会给,我说了谁的父母都希望自己子女过好一点。所以我非常能理解。我家里情况你也知道。我靠不了我爸妈我只能自己攒钱。也是真想娶你。所以后面开支就要更节约一点的,多攒点钱了,之前花钱无所谓没想太多,现在嘛说实话不想花钱了。钱不够肯定接不了婚。也浪费你时间所以要在明年十一前攒够30万。大概每个月需要攒2多万。这个还是做得到。但是可能就不能怎么给你钱花了……这个钱如果有多的反正最后也都是给你。我也不是不舍的跟你花钱,毕竟都用了几十万了……后面不给你钱估计你也有心理落差。我也知道。答应你的没做到。……”。高X“30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你结婚你父母到底能出多少呢?”张X“家里最多15万。30万是彩礼,车的首付,XXX等等一些。估计只会多不会少。”高X“你爸妈不是还有在工作吗”“除了15万,你预计的30万到明年你爸妈能帮你分担多少”“那岂不是每月5200都给不了”“……就从一开始说的每个月有一万随便我花,我就很知足了开始说起吧,当时你很支持也表示有这个能力。后面猝不及防直接变5200,我也没说什么,因为后面想着你是为了结婚而攒钱,再低的话,这落差可能接受不了……”,张X“……如果你非要需要用钱一些必要的开支我就给你没有我就攒着……”,高X“那你觉得养我属于必要开支吗”,张X“最终娶到你多少钱。什么条件。我去做就可以了,”“我也说了,我明天就可以领证。你同意吗?你家里同意吗?”,高X“不是安排了给你机会去问了吗”“那你说这话意思是马上领证不花钱”。
7月20日,高X“1W变5200我也一声不吭接受了在我这个年龄没有过程只有结果直接等到明年结婚没有女孩子能保证坚持”,张X“不知5200。我说了7000-8000了,又隔了几千了。还有打你工资800。还有平时红包外卖。所以我也能理解,给我我也不开心。落差这么大”。
8月22日,张X“现在分了还是没分?”“一个月一句消息都不回复。”高X“一开始问我择偶条件我就说了要找个谈恋爱能养我的以后能养家的,你觉得分了还是没分?”张X“你觉得你这是负责表现?一句话就没”。
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各自意见,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恋爱、结婚应以感情为基础,弘扬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本案中,张X与高X通过相亲相识相恋。高X明确表明自己的择偶标准为“恋爱时能养我,结婚后能养家”,张X为表达爱意,证明养娶高X的实力,频繁向高X转账,共计转账64,851元,并为高X开通了微信亲属卡和支付宝亲情卡,用于高X的日常花销。两个多月时间,高X通过亲属卡及亲情卡共计消费62,601.6元。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等原因产生矛盾,最终分手。
张X为表达爱意,极力示好,支持甚至鼓励高X消费,后又以攒彩礼钱和结婚钱为由约束高X的消费,这种冲动而不理性的爱人方式不值得提倡。高X虽未主动向张X索要钱财,但其主张的择偶标准,实以恋爱之名要求对方承担己方花销,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应给予否定的法律评价。
关于张X向高X的微信转账。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的金钱,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如自愿发送的微信红包,含“520”、“521”“1314”、“5200”等特殊意义的转账等,推定为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的意思表示,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张X向高X的微信转账中特殊意义的金额合计44,301元,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对于张X主张向高X返还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其余20,550元,不具有特殊含义且金额较大,张X有权要求高X返还。
关于高X通过亲属卡及亲情卡的消费。张X与高X绑定亲属卡、亲情卡时表示“都绑在一起别想跑了”以及“我负责养你养家”,可知张X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维系一定身份关系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张X与高X交往期间见过父母,分手前双方亦谈及婚嫁彩礼,高X虽未明确同意,但亦未拒绝,且有所回应。以缔结婚姻进行交往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高X和张X分手后,双方共同生活以及建立一定身份关系的可能性不复存在,该赠与的解除条件成就,张X有权要求高X返还赠与款项。同理,关于预约九价HPV疫苗的花费,张X亦有权要求高X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综合考虑亲属卡及亲情卡开通及消费的起因经过,以及双方在恋爱中的过错,本院酌定扣除具有特殊意义的44,301元以外的转账、亲属卡及亲情卡的消费、预约九价HPV疫苗花费合计89,550.6元(20,550元+62,601.6元+6,399元)按照50%予以返还。
张X诉称的其为高X代付的美团外卖花销,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恋爱、结婚是美好的。任何借恋爱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法律均不予保护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恋爱中更重要的是精神沟通、感情共鸣,金钱不是衡量感情、维系感情的唯一标准和方式。原、被告双方均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真诚对待感情,理智赠与财物。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44,775.3元;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张X已预交),由原告张X负担765元,被告高X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