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施X于2023年11月12日,应未成年人被告吴XX约在大理市开XX某地点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吴X随即对施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施X胸椎骨折T11/T12、腰椎骨折L2及腰肌劳损。施X受伤后被送往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6天,出院后需遵医嘱休息、避免负重并定期复查。经司法鉴定,施X所受损伤达九级伤残,误工期98日、护理期53日、营养期53日,后续需相应治疗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X委托云南XX律师及另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吴X及其父母吴X、赵X诉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0690.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后,李X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原告施X详细沟通案件经过,全面收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笔录及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明确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2、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制定应对策略。预判到被告吴XX主张原告存在过错,被告赵XX可能以已与吴X父亲离婚、不承担监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承担规则及过错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吴X对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李X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组织的重新鉴定程序,协助原告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确保重新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最终,重新鉴定意见维持了九级伤残的结论,为原告的伤残赔偿主张提供了坚实支撑。
4、庭审中,李X律师围绕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故意、损害后果及原告损失的合理性展开辩论,针对各项赔偿项目,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逐一阐述,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明确原告虽有轻微过错,但被告的殴打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强调离异父母仍需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监护责任。 三、案件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李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认定被告吴X对原告施X的损害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施X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2、核定原告施X的合理损失共计214484.78元,包括医疗费449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18705.11元、护理费7547.2元、营养费159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7425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
3、 被告吴X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71587.82元(214484.78元×80%),由其监护人吴XX、赵XX共同承担,其中吴XX赔偿120111.47元,赵XX赔偿51476.35元,赔偿费用可先从吴X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二监护人补足。
4、案件受理费824元,由原告承担211元,被告吴XX承担429元,被告赵XX承担1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