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一辆XXX汽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6日,日租金500元。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需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保险拒赔或免赔的所有经济损失。
2017年8月25日凌晨,被告在承租期间酒后驾车,于昆明宜良县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租赁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因被告酒后驾车的行为拒赔相关损失。2017年9月3日,经双方协商,被告签署《情况说明书》,确认自愿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租金及车辆快速折旧费(按维修费用的40%计算),若未按约定履行,需承担诉讼及律师相关费用。同日,被告出具《欠条》,明确欠付原告租金及车辆维修费用共计90000元,约定于2017年9月5日前付清,逾期将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后被告仅陆续支付401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X律师及另一律师提起诉讼。
二、 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李X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包括《汽车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书》《欠条》、微信转账凭证等,明确案件核心事实和证据链条,确认被告未足额支付约定款项的违约行为。
2、针对案件焦点,律师团队重点分析了合同约定、被告自愿签署的《情况说明书》及《欠条》的法律效力,确定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在诉讼中明确剩余未付款项金额。 3、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李X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证据材料,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逾期利息,并自愿放弃律师费的主张,以聚焦核心诉求,提高办案效率。
三、案件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采纳了李X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维修等费用共计499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被告承担1093元。该判决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委托方的诉讼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