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案 —— 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1983 年 5 月 31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已成年)。因双方长期分居达四年多,日常相处中频繁发生争吵,彼此反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共同生活意愿,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原告遂委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 接受委托后,彭艳军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原告)沟通,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其核心诉求为解除婚姻关系及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收集整理双方婚姻存续、分居情况等相关证据。
- 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存在其母亲和儿子出资、原告转移隐匿财产、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出轨等过错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付 10 万元精神赔偿等答辩意见,彭艳军律师团队逐一研究应对。
- 协助当事人(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双方名下 2009 年至今的银行流水,核实财产收支情况;针对房屋价值争议,配合法院启动司法评估程序,为财产分割提供客观依据。
-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分割原则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对被告提出的无事实依据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原告)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XX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 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XXX.60 元;
- 京 HE9095 别克牌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 9000 元;
- 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
- 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成功实现当事人(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诉求,夫妻共同财产得到依法合理分割,当事人(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