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间借贷案被告,成功取得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余万元的诉求
(2021)黑0726民初XXX号
2021-12-15
案情简介:
原告孟XX诉称与被告赵XX系朋友关系,原告因弟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借款两次,被告借款给原告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还款,被告资金周转不开也向原告借款,经原告统计,原告还完被告借款后,被告尚欠孟XX借款140500元,所以孟XX将赵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XX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40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XX承担。
审理法院:南岔县人民法院,原告:孟XX,被告:赵XX,被告代理人:石XX。
办案经过:
被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法院查阅原告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经询问被告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发现本案没有借款凭证,被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即向法院立案,不存在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存在虚构债权向法院起诉,涉嫌虚假诉讼罪。提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须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法意思表示一致和借款的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据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在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仅凭转账凭证无法直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被告也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加以印证和补强。故被告要求原告还款140500元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孟XX要求赵XX偿还借款1405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孟XX负担。
审判员:XX
2021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