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XX诉被告 B **公*、被告 C 侵害外观设计*利**纷案
案号:(2024) 鄂 01 知民初XXX号
审理法*:中华*民共和**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原告 XXX,住所地日本国*地区某地址,法*代表人某甲(代表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X(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 B **公*,住所地湖北省XX某区某地址,法*代表人被告 C(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周X(湖北XX (东*XX律师);被告 C,女,1976 年 1 月 24 日出生,住湖北省某市区某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周X(湖北XX (东*XX律师)。
原告 XXX系第 ZLXXXXXX.2 号 “计*机的操控器” 外观设计*利**,该专利*法**。原告主张*告 B **公**经**制造、销售、许*销售侵权**手柄,被告 C 作为该**公**一股东**担连*责任,诉请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连*赔偿经*损失及合理费* 30 万*、公*声明*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 B **公**辩称本案属重复起诉,被诉产品与专利*品差异巨大且具有*法*源,原告诉请赔偿无依据;被告 C 答辩称已履行出资义务,**公**事责任**行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
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由湖北省XX中级人民法*受理,依法*成*议庭审理。2024 年 10 月 30 日,法*公*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原告提交专利*书、年**据、专利**价报告、公*书、维权**凭证等证据,拟证明*专利**法**、涉案专利*品知名度高*被告侵权*实。二被告提交前后*次起诉请求对比表、产品外观对比图、采购信息资料、刷单*单*录等证据,拟证明*案构成*复起诉、被诉产品不侵权*具有*法*源、盈利*低。
法*对双**交的证据进行核查*质证,确认相**据效力,并组织对被诉侵权*品与涉案专利*行勘验比对,核实被诉产品的生产、销售主体及相**易*况。同时,法*查**告曾*同一专利**诉被告及案外人,且前案已作出生效判决。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涉案外观设计*利**法**,受法*保护,但本案与原告在先提起的 (2024) 鄂 01 知民初 350 号案属同一侵权**关*,构成*复起诉。前案已认定被告 B **公**侵权*品加工制造者并判令其承担相**事责任,本案若再行判决则属重复评价,故原告本案诉讼无法*依据。
依照《中华*民共和**利*》(2020 年*正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公**(2018 年*)》第六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法*判决:驳回原告 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五年*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