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版《行政复议法》正式施*后,常***以应*行进行行政复议的名义驳回起诉。事实上,《行政复议法》中第二十三条明*规定,只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侵犯已经*法*得所有**者使用权*决定不服、未履行法*职责、申*信息公*不答复和*他情形的,需要先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民法*提起诉讼。
法*实践中,许*法*不管*讼是否符*《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滥用行政复议法*复议前置,给行政相*人的维权*成*巨大的阻碍。
案情简*
陈XX是新XX某区的村民,1996年,陈XX与村委会签订300亩《土地承包*同》,合同约定陈XX承包*村土地300亩,承包*限30年。虽然承包*同约定是指范*内,但是村委会对其承包*土地进行了指界。
2019年,村委会对陈XX的120亩土地进行了确权*记,但其余*180亩却确权*了别*名下。2023年,陈XX向*所在的市人民政府申*信息公*,之后*土地征收律师*协助下又申*了行政复议。
2024年1月,陈XX拿到了同村村民的承包**相**料,确认自己的合法***侵犯后,陈XX将该市农*局告上法*。一审法*却以复议前置为由驳回诉讼,陈XX不服,在土地征收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
二审的虽然也驳回了起诉,但法*在庭审过程*,指正了一审法*的判决适用法*错误,同时*陈XX的使用权*行了明*。最终*XX拿到了一份“名败实胜”的判决书。
庭审信息
案由:承包**权*权*记案
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
上诉人:陈X
被上诉人:某市农*农*局
诉求:撤销对村民马X等户进行土地确权*记
法*观点
法*认为
关**案是否属于*议前置情形。《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列情形之一的,申*人应*先向*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民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出的侵犯其已经*法*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使用权*决定不服;……”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农*农*局并未对案涉土地作出确权*理决定,上诉人陈X委托土地征收律师*诉是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土地确权*记行为不服,土地确权*记行为并非确权*理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一审法*适用该条属于*用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市农*农*局根据村委会与马X签订的《农*土地承包**合同》,对马X家*享有*土地承包**权*行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该行为对上诉人陈X的合法***产生实际影响,与上诉人陈X没有**关*。
另外,被上诉人作出的登记及颁证行为的依据是村委会与马X签订的《农*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如认为该合同所涉及的部分土地系其与签订的《合同书》中所涉及的土地,侵犯了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一条、《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机构申*仲*,或向*民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其合法**。
胜诉判决
综上,上诉人陈X的上诉理由不成*,本院不予支*。一审法*以审裁定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