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以涉案房屋及院落归其所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三被告)立即搬出案涉宅院,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称案涉宅院原系其与已故配偶的财产,后交由父母居住并签订《房屋使用说明》确认所有权归其所有,父母去世后我方当事人强行占用宅院,经报警处理未果故提起诉讼。
我方当事人辩称,案涉房屋实际由被告之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原告提交的《房屋使用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鹿震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房屋使用说明》的效力及原告主体资格等问题上。
围绕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案涉房屋修缮记录、相关照片视频及多位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之母系案涉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房屋实际由被告方管理维护且老人生前意愿由被告继承等事实。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房屋使用说明》《调换房屋协议书》等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等方面逐一质证,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瑕疵,如《房屋使用说明》无共有人签字、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调换房屋协议书》与案涉房屋所有权认定无直接关联等。
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房屋未确权登记,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原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拥有其他宅基地,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证人所述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等事实进一步佐证其无权主张房屋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房屋系合法建造,原告主张所有权违反 “一户一宅” 基本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无需搬出案涉宅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