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4)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XX律师。
被告: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确认送达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xx向陈xx支付借款本金70000.00元;2.周xx向陈xx支付欠款利息26103.47元(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月利息1.2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4日为26103.47元);3.周xx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000.00元由周xx承担。事实与理由:陈xx与周xx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13日,因周xx自身生活等需要向陈xx借款70000.00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28%,周xx需要在2023年7月13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还清,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罚息及主张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周xx逾期还款,陈xx通过微信催告,周xx表示今年不行,还需要一年时间。综上,陈xx与周xx借贷关系成立,陈xx认为周xx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陈xx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周xx欠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70000.00元,该款于2024年10月1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2025年5月31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2025年10月31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2026年3月31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2026年6月30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2026年9月30日24:00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24:00前付清;
二、被告周xx应当向原告陈xx支付律师费7000.00元,该款于2027年5月30日24:00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00元,由被告周xx负担,于2027年5月30日24:00前直接向原告陈xx支付;
四、若被告周xx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二、三项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被告周xx除应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外,还应当支付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30753.67元及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1.28%计付的利息,且原告陈xx有权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就剩余全部未付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