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把补偿款打到农户社保卡上就可以强制清除农民承包地吗?这是盛廷律师承办的一起真实的案件。市政府和村民李XX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村委会就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打到他的社保卡上,在法庭上更以此为由辩称自己的拆除行为合法,在征拆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下,法院最终认定市政府和街道办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李XX是河北省新乐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7月,市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拟征收新乐市集体土地。2021年10月,市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公示。2023年2月,市政府发布了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李XX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双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2023年3月,村委会在李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2万元补偿款偷偷打到他的社保卡上,随后对李XX承包地上种植的树木进行了强制清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二位律师的帮助下,李XX将街道办和市政府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信息
案由:不服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案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X
被告:新乐市人民政府、新乐市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清除承包地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01关于被告资格认定
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法院认为新乐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应当对征收土地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街道办事处与新乐市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了清除行为,因此某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02关于强制清除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除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乐市人民政府在未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其强制清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03关于征地程序的合法性
尽管新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土地征收过程中发布了《征地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但并未证明其在清除行为前已依法定程序要求原告交出土地。
04关于补偿款支付的合法性
尽管市政府声称李XX已经获得了拆迁补偿,但法院认为新乐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其清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清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新乐市人民政府清除原告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李X对被告新乐市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