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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凭确权凭证定归属,律师助力当事人获5.9万余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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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宋飞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围绕“维护当事人承包经营权及补偿权益”展开工作,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证据梳理与核心凭证固定 二、庭审质证与辩论策略精准 三、权益实现的全程保障

案件详情

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凭确权凭证定归属,律师助力当事人获5.9万余元补偿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原告:原告A(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肃XX律师

  被告:被告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XX某社某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C(被告B村委会主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告B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E(被告B所属村一社社长)

  第三人:第三人XX(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某乡某村某号)

  (二)案件背景与诉辩主张

  原告A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A系被告B村民,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主张两项诉求:一是判令被告B支付征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补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59105元;二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B承担。事实依据为:2020年10月,被告B对原告A承包的1.09亩旱地(地块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进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6000元。2020年11月,被告B制表确认原告A应得上述三项补偿款共计59105元,但同村其他村民均已收到补偿款,原告A多次催要后,被告B以“土地与其他村民有纠纷”为由拒绝发放,并建议原告诉讼解决。原告A持有皋兰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案涉土地承包人为其本人,且被告B征收时已登记确认,故认为拒发补偿款无依据,诉至法院。

  被告B的答辩意见被告B对原告A所述的土地征收基本信息(如补偿标准、确认表内容)无异议,承认信息来源于村文书提供,但主张因原告A与本村一社社员(即第三人XX)就案涉土地存在争议,故暂未发放补偿款。

  第三人XX的述称意见第三人XX提出独立主张:一是确认案涉土地归其所有;二是判令被告B将案涉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其本人。事实理由为:原告A主张的土地原系荒山,2000年其与丈夫共同开发后形成现有耕地,原告A在该区域并无承包地,故59105元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土地承包确权情况

  原告A与第三人XX均为被告B所属村一社居民。

  2017年6月19日,被告B(当时名称为“皋兰县九合镇朱家井村民委员会”,后更名)与原告A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编码:6201XXXXXX001046J,部分脱敏),将两块土地承包给原告A:一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0.83亩土地;二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09亩土地(即本案争议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

  2017年5月20日,被告B与第三人XX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编码:6201XXXXXX001162J,部分脱敏),将两块土地承包给第三人XX:一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33亩土地;二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36亩土地,承包期限及用途与原告A的合同一致。

  土地征收与补偿款确认情况

  2020年10月,第三方对被告B所属“庙沟”区域土地进行征收:

  原告A承包的0.83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被征收,被告B已向其发放对应补偿款;

  第三人XX承包的1.33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被征收,被告B已向其发放对应补偿款;

  另有经实际丈量的2.882亩土地被征收,征收底册记载“该2.882亩土地分属原告A与第三人XX,其中原告A1亩、第三人XX1.882亩”,原告A、第三人XX均在确认表中签字,项目单位、自然资源局及被告B负责人(社长)亦签字确认。但发放补偿款时,第三人XX反悔,主张该2.882亩土地系其家庭开发,补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被告B仅向第三人XX发放了1.882亩的补偿款,未向原告A发放1亩的补偿款(即本案争议的59105元)。

  补偿款标准

  经查明,案涉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土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补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每亩59105元。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争议焦点:案涉1亩土地(属2.882亩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补偿款归属。

  裁判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登记确权制度,《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

  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记载,争议的1.09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归其承包,且该土地包含在2.882亩征收土地范围内,原告A作为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土地被征收时获得补偿;

  第三人XX主张2.882亩土地系其家庭开发,但仅提供了标注其姓名的航拍照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或开发事实,且其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仅记载1.36亩土地,故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A按1亩主张补偿款,有征收底册签字确认表、承包合同等证据佐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A支付土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补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59105元;

  驳回第三人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A预交的639元由被告B负担,第三人XX预交的639元由其自行负担;

  若被告B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与“补偿款分配资格”的认定。法院裁判的关键逻辑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登记确权为核心依据,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无充分证据推翻确权登记的,应尊重登记效力,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益。

  本案中,原告A因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且征收时的补偿确认表经多方签字认可,最终成功获赔;第三人XX因缺乏证据证明土地权属,其主张被法院驳回,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权属确认优先”提供了典型参照。

  三、宋X律师(甘肃XX)的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宋X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围绕“维护当事人承包经营权及补偿权益”展开工作,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证据梳理与核心凭证固定:接受委托后,宋X律师协助原告A系统梳理关键证据,包括《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收补偿确认表、同村村民补偿款发放记录等,明确将“承包确权凭证”作为核心突破口,为庭审主张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

  庭审质证与辩论策略精准:针对被告B“因纠纷拒发补偿款”的答辩及第三人XX“土地系其开发”的主张,宋X律师在庭审中精准质证:一方面强调承包合同的法定效力,指出“确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被告B无理由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反驳第三人XX的证据瑕疵,指出“航拍照片无土地面积、权属等关键信息,无法推翻确权登记,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原告A的权益。

  权益实现的全程保障:从案件立案到庭审辩论,宋X律师始终以“促成补偿款足额支付”为目标,不仅协助原告A明确诉讼请求、完善证据链,还在判决生效后为后续执行环节提供法律指引,确保原告A能顺利拿到59105元补偿款,切实将法律权利转化为实际权益,彰显了专业律师在民事纠纷中的“权益守护者”作用。

                                 

  • 2024-12-11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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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飞律师1983 年出生,2010 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兰州大学为国家 “双一流”“985 ”“211 ” 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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