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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家属放弃治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律师助力撤销原决定,获重新认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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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宋飞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争取工伤认定资格”的核心目标,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质证辩论三个维度充分发挥专业价值,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案件详情

  环卫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家属放弃治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律师助力撤销原决定,获重新认定机会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原告:原告A(男,汉族,1991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某镇某村某社)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平凉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住所地:平凉市XX某路某大厦10楼

  负责人:负责人B(任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负责人C(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D(该局维权中心主任)、代理人E(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平凉市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住所地:平凉市XX32号

  负责人:负责人F(任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G(某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代理人H(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凉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区保洁公司”),住所地:平凉市XX某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I(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J(该公司人事科科长)、代理人K(甘肃XX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诉辩主张

  1.核心行政行为脉络

  2025年4月17日,某区人社局作出崆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5]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杜XX(原告A之父)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后,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导致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

  2025年7月2日,某区政府作出崆政复决字[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某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原告A不服上述两行政行为,向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原决定并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2.各方核心主张

  (1)原告A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①撤销某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②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③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杜XX系某区保洁公司环卫工,2024年10月3日12时30分在工作中晕倒,送医后诊断为“脑干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等,医院明确告知“救治无望”并下发病危通知书,原告A与家属商议后才放弃治疗并出院,次日杜XX死亡。原告认为,“救治无望时放弃治疗”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质,某区人社局以“家属放弃治疗”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根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XX号),杜XX作为超龄务工农民,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被告一(某区人社局)的答辩意见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2024年12月20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向第三人送达举证通知,因需补充调查中止认定,后恢复程序并于4月17日作出决定,全程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理由不成立:杜XX2024年10月3日13时01分送医,17时32分家属签署《放弃治疗告知书》出院,出院至死亡间隔近12小时,期间家属未采取任何有效治疗措施;医院曾建议“继续抢救或转省级医院”,家属拒绝,故杜XX死亡系“家属放弃治疗耽误最佳时机”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3)被告二(某区政府)的答辩意见

  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第三人参与,审查某区人社局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原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决定。

  原行政行为无瑕疵:杜XX超60岁与第三人签劳务合同,但即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家属“在医院建议抢救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治疗”,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核心要件(需“持续抢救+抢救无效”,二者缺一不可),原告主张无依据。

  (4)第三人(某区保洁公司)的述称意见

  杜XX入职时超60岁,与第三人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

  劳务合同约定“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责任由杜XX自行承担”,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杜XX有高血压、脑梗死等基础病史,此次发病系旧疾复发;且其家属放弃治疗后,生命体征维持12小时,不符合“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连贯性要求,故不应认定工伤。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劳动关系与岗位事实:2023年11月1日,杜XX(1959年4月出生,签约时超60岁)与某区保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1年,岗位为环卫清洁,工资通过银行发放。

  突发疾病与救治过程:2024年10月3日12时30分,杜XX在平凉市XX工作时晕倒,同事拨打120,13时01分送至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医院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降颅压等治疗,并下发病危通知书(告知“随时有死亡风险”);17时32分,原告A签署《放弃治疗告知书》《自动出院告知书》,办理出院,出院时杜XX“深昏迷、瞳孔对光反应消失”。

  死亡与行政程序事实:2024年10月4日5时20分,杜XX死亡,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死亡及销户证明;2024年12月20日,原告A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某区政府先后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及维持复议决定。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1.争议焦点

  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2.裁判核心逻辑

  法律适用前提:结合《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XX号),杜XX作为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岗位因工作原因伤亡,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人主张“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的理由不影响工伤认定审查。

  行政行为瑕疵:某区人社局仅以“家属签署放弃治疗文书”认定“放弃治疗导致死亡”,但未穷尽调查手段(如调取医院诊疗记录、询问主治医生)查明“家属放弃治疗时,杜XX是否已无抢救必要”——若医院明确“救治无望”,则家属放弃治疗属于“抢救无效”的合理延伸,而非“主动耽误抢救”,故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复议审查义务:某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对人社局“未查清核心事实”的瑕疵进行纠正,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维持决定亦应撤销。

  3.判决结果

  撤销平凉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崆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5]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撤销平凉市XX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的崆政复决字[2025]XX号《行政复议决定》;

  限平凉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A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凉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超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家属放弃治疗争议”行政诉讼,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两大司法裁判规则:

  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护范围:即使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若属于“进城务工农民”,且在工作时间、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审查是否构成视同工伤,不单纯以“劳务关系”排除工伤认定可能(依据[2010]行他字第XX号答复)。

  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视同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人社局、复议机关)需穷尽调查手段,查明“放弃治疗的前提是‘救治无望’还是‘主动放弃’”,仅以“签署放弃治疗文书”直接认定“耽误抢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本案的判决既保障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提出了更严格的事实审查要求,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照。

  四、宋X律师(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的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宋X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争取工伤认定资格”的核心目标,从证据梳理、法律适用、质证辩论三个维度充分发挥专业价值,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1.核心证据梳理:锁定“救治无望”与“工作关联”关键事实

  宋X律师协助原告A系统整理关键证据链,重点突出两大核心事实:

  工作关联证据:梳理《劳务合同》、工资流水、同事证言(证明杜XX在工作时间、岗位晕倒),结合[2010]行他字第xx号答复,反驳“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的主张,确立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前提;

  救治无望证据:整理医院病历(显示“脑干出血、深昏迷”)、病危通知书(医院告知“随时有死亡风险”)、村委会/派出所死亡证明,形成“医院明确救治无望→家属才放弃治疗”的证据闭环,反驳人社局“主动放弃耽误抢救”的认定。

  2.质证辩论:精准指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程序瑕疵

  庭审中,宋X律师针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展开针对性质证与辩论:

  对某区人社局:指出其未调取主治医生证言、未审查“出院时患者是否已无抢救价值”,仅以“放弃治疗文书”认定死亡原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要求;

  对某区政府:强调复议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当原行政行为存在核心事实未查清的瑕疵时,复议机关应责令补正而非直接维持,故复议决定亦违法;

  对第三人:明确[2010]行他字第xx号答复的适用范围,指出“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不受劳务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限制”,排除第三人以“合同约定”规避责任的理由。

  3.权益保障:助力原告突破“超龄+放弃治疗”双重争议,获重新认定机会

  本案中,“超龄务工”与“家属放弃治疗”是原告主张工伤认定的两大难点。宋X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检索(引用[2010]行他字第xx号答复)和事实论证(聚焦“救治无望”的合理性),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不仅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更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为原告A后续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关键障碍,切实维护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 2025-11-04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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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飞律师1983 年出生,2010 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兰州大学为国家 “双一流”“985 ”“211 ” 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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