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无子女者遗留房屋继承纠纷:律师助力原告获35%份额及27万余元补偿款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原告:原告A,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某路XXX号2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肃理XX律师
被告:被告B,男,1949年1月出生,汉族,某机电总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家属院某栋2单元3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C,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关联人员:人员D(原列被告,明确放弃继承)、人员E、人员F、人员G(原列被告,均明确放弃继承)
(二)案件背景与诉辩主张
1.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①依法分割登记于被继承人H(原为王某某,已脱敏)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街道某中街某栋4单元40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2XXXX7号)中原告应得的继承份额;②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理由:原告父母(父:A父,母:A母)分别于2000年、2019年去世,兄妹共5人(兄长I、被告B、被继承人H、原告A、兄长J),其中兄长I、兄长J、被继承人H先后去世(被继承人H2023年4月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H遗产,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长I、被告B、原告A;兄长I先于被继承人H去世,其份额由子女代位继承,后代位继承人及兄长J(无子女)均放弃继承,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均分房屋(评估价79.43万元,各得39.715万元),并提出被告长期占用房屋、保管被继承人H存款及贵重物品,应考虑该情节。
2.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主张对被继承人H尽了全部扶养义务,应获80%房屋份额:2019年被继承人H脑梗后,被告送医、支付费用、安排老年公寓;2023年被继承人H再次住院至去世,丧葬事宜均由被告操办,期间还需照顾瘫痪母亲(A母);原告从未看望或帮扶被继承人H,甚至在被继承人H去世前10天偷偷录音,意图争夺遗产,应不分或少分。
补充主张:被继承人H去世后被告对房屋重新装修,评估价值含装修增值,应额外考量该添附价值。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与继承资格:
原告父母(A父、A母)共育5子女(兄长I、被告B、被继承人H、原告A、兄长J);兄长I(2005年去世)与人员D育有3子女(人员E、人员F、人员K),人员K(2023年去世)育有一子人员G;兄长J(2017年去世,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H(2023年去世,未婚无子女);人员D、人员E、人员F、人员G均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继承份额,故案涉房屋实际由原告A、被告B共同继承。
房屋及评估情况:
案涉房屋为被继承人H单独所有,建筑面积86.26平方米;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甘肃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脱敏后保留核心名称)出具报告,2024年9月10日时点房屋价值79.43万元,产生评估费7800元;原告主张补偿款,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
扶养义务与添附争议:
被告提交住院病历、陪护协议、殡葬收据及案外人L、案外人M、案外人N证言,证明其对被继承人H尽主要扶养义务;原告提交录音拟证明曾照顾被继承人H,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房屋装修添附,但经法院释X,明确不申请添附价值评估。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1.裁判核心逻辑
继承份额划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H尽主要扶养义务(送医、付费、照料、操办丧葬),且期间兼顾瘫痪母亲(A母),故酌定被告继承65%份额,原告继承35%份额。
遗产处理方式:案涉房屋不宜分割,结合原被告主张(原告要补偿款、被告要所有权),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
添附主张驳回:被告未在评估前说明添附情况,未对评估报告提异议,且明确不申请添附价值评估,故其添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判决结果
登记于被继承人H名下的案涉房屋由被告B继承;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278,005元(79.43万元×35%);
案件受理费11,743元,原告负担4,110元,被告负担7,633元;司法评估费7,800元,原被告各负担3,900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核心裁判规则明确:①未婚无子女者的遗产按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代位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遗产由剩余继承人处置;②扶养义务是遗产份额划分的重要考量因素,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法多分;③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房屋),可按继承人主张采取“所有权归一方+补偿款给付另一方”的处理方式;④主张遗产添附价值的,需提供有效证据并配合评估,否则不予支持。
四、宋X律师的价值
宋X律师协助原告梳理亲属关系与继承脉络,明确有效继承人范围;举证反驳被告“原告未尽扶养义务应不分”的主张,推动房屋价值司法评估;最终助力原告获35%继承份额及278,005元补偿款,切实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