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房屋地下藏供暖供水设备致噪音超标,律师助力购房者解除合同获46万余元赔偿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A,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XX镇某花园1号楼1单XX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B,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XX小区2号楼1单XX
原审第三人:第三人XX公司(静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某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某甲,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第三人D,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XX一组26号
原审第三人:第三人E,女,1994年10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XX一组26号(与第三人D为夫妻关系,系原告A妻弟媳)
(二)案件背景与诉辩主张
1.一审诉讼脉络与二审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求:①解除与被告B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②判令被告B退还购房款40万元、过户手续费17400元;③赔偿装修损失135164元;④承担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A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
二审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求;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B承担。
上诉理由:被告B明知案涉房屋地下有小区供暖、供水设备却未告知,且检测显示房屋噪音超标,一审错误认定原告无法定解除权,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2.各方核心主张
(1)被上诉人(被告B)答辩
合同已全面履行,无解除事由:房屋已交付,原告方已装修入住两年,产权已过户至第三人D、E名下。
噪音问题无依据且与己无关:原告主张的噪音无有效证据,装修损失、过户费系原告方自主行为产生,与己方无关。
已尽告知义务:案涉房屋为抵账房,已合理告知房屋情况,房价波动属商业风险,不应归责于己方。
(2)原审第三人(XX公司)述称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原告A与被告B,XX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无权利义务,不应作为第三人。
(3)其他第三人(D、E)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2年10月8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静宁县某嘉园5号楼102室抵账房(建筑面积113.2㎡,总价款674672元,房款分三年付清,过户费由原告承担)。后原告A支付20万元、第三人D支付20万元(合计40万元),第三人D支付过户手续费17400元;2023年9月,第三人D、E装修后入住,同年8月25日,房屋产权过户至D、E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甘(2023)静宁县不动产权第000XXX号)。
噪音问题与证据:原告A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噪音,2024年11月28日单方委托陕西XX公司检测,结论为低频噪音超标(超出《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限值)。二审中,原告提交该检测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法院认定证据合法有效;被告B当庭自认交易时知晓房屋地下有供暖、供水设备,但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
一审与二审事实衔接:一审认定的合同履行、付款、过户、入住等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1.二审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
焦点1:合同应否解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但房屋居住功能优先保护:①被告B明知房屋地下有设备可能产生噪音却未告知,未尽瑕疵告知义务;②地下设备属隐蔽工程,原告无法通过一般查验发现,噪音超标(低频噪音易致健康损害)实质影响居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③原告发现问题后及时检测并起诉,未超出解除权行使期限。故支持解除合同。
焦点2:购房款、手续费及装修损失应否支持?①购房款:双方认可已付40万元,合同解除后应返还,支持原告主张;②过户手续费:用于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收取主体非被告B,不予支持;③装修损失:装修已形成添附,被告B为利益受益者,结合过错程度、装修贬值(使用近2年),酌定被告承担50%(135146元×50%=67573元)。
焦点3:其他费用(评估费、鉴定费等)应否支持?仅提交噪音检测费票据(6300元),但系单方委托,属维权必要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费用无证据,不予支持。
2.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2025)甘0826民初XX号民事判决;
原告A与被告B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A购房款40万元;
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A装修损失67573元;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后),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39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26元,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7926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明确三大裁判规则:①隐蔽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对房屋隐蔽瑕疵(如地下设备)负有主动告知义务,未告知致买受人权益受损的,构成根本违约;②合同目的认定:房屋核心功能为居住,低频噪音超标实质影响居住、损害健康的,应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③装修损失分担:合同因出卖人过错解除,装修已形成添附的,结合过错程度、装修贬值情况,酌定过错方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二审改判,既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出卖人在房屋交易中的瑕疵披露义务边界。
四、宋X律师的价值
宋X律师在二审中精准突破: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据,夯实噪音超标的合法性;紧扣“未告知隐蔽瑕疵”“噪音致合同目的落空”核心,反驳一审裁判逻辑;最终助力原告实现合同解除,获40万元购房款及6.7万余元装修损失赔偿,有效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