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土比XX兄弟系四川省某县人,在该处有***地上房*各一栋。
2022年*,县城乡整治专班**称,因道路*宽,需拆除兄弟俩房*,但他们一直未曾*过任**收决定及补偿方*。
2023年*12月,镇政府相**员与当事人及家*协商*偿事宜,并达成*致意见,然而同月,镇政府相**员反悔改口,对已经**的补偿事宜不再认可,并作出《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土比兄弟二人,要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30日内将房*腾空*交征收部门。
土比兄弟二人委托盛*律师*队维护自身合法**,此案交由付XX、卢XX二位律师*要承办。
征拆律师*查*知,此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征部门为县住房**乡建设局。律师*为,镇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系超越*权,该补偿决定书程*违法,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均存在严*错误,故至法*,请求撤销镇政府针对二位当事人作出的《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信息
法*:四川省某县人民法*
原告:土比XX
被告:凉山*族自治州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补偿决定
裁判观点
法*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某镇政府并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案涉房*征收部门,却作出案涉房*征收拆迁补偿决定,系超越*权。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证责任,应*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文*。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文*,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镇人民政府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期限内未提供作出《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行为的证据,亦未提供案涉行政行为的规范*文*,且逾期提出答辩状。
故案涉行政行为无事实和**依据,不能*明*涉行政行为合法,应*法*以撤销。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