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满*自治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521民初18XX号
原告:刘X,女,辽宁*本溪满*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杨XX,男,辽宁*本溪满*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事务所律师。
刘X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用普通**独任*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的委托代理
人黄XX、被告杨XX、被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令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2、请求法*依法*割夫妻
共同财产;3、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者法*根据具体情况*法*决;4、依法*令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所
有;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4年9月22日在本溪满*自治县登记结婚,
2015年3月20日婚生子杨XX出生。2019年11月11日登记成*了本满*自治县草河城XXXX养*场。由于***前
了样较少,原告怀*生产期问双****和*吵,婚后***情十分淡漠。原告从**生产后***自己父母家
生活,被告一直在草河城与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这些年*是偶尔看孩于*次。被告经*养*场的情况、收入、利
润基本不和*告沟通,买房、买大额保单*事情也不与原告商*,只给原告和*于*月生活费。婚生子杨XX常*
与母亲、外公、外婆共同生活,改变成*环境对孩子成*无益。孩子现已年**岁可以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想法,
原告尊重孩子的意愿。原、被告长期分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因为财产分割没有*成*致,法*于2023年6月
6日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6月10 日原告在本溪满*自治县草河口XX租房**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双**共
同财产包*:1、位于***XX房*;2、登记在被告名下保单*现金*值、银行存款;3、位于*河城镇XX养*场
的家*和*定资产;4、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辆。原、被告两人长期分居,原告为了带孩子,一直没有*作,
为孩子付出了很多精力和*血,而被告经**为养*子需要花**和*告争吵,矛盾不断,导致孩子严*缺失父
爱。原告对这段*姻生活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任***可能,为此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杨XX辩称:1、同意离婚;2、合理分割家*财产也同意;3、婚生子女这项,尊重孩子意见,如果直接归*方*
养,将来变更为男方*养*同意。
原告刘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被告名下的银行流水,作为被告经*养*场的收入情况*明;提供了购房*同,
证明***买房*产的投资情况;另有*险合同等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
异议的证据,本院经*查**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本
溪满*自治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XX。原告第一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于2023年6 月10日判决不准
离婚。双**争议财产:1、位于***XX房*(无房*,有*款);2、被告名下猪场;3车*型号BH7160VAS小型
轿车,牌照辽 EHK007;4保险单*7份,已取出2份;5、婚内偿还被告婚前债务 16 万*。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应*分割婚后*同财产情况*明”从*行调取的杨XX2019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
22日,中国XX银行账户为622XXXX0189XXXXX调取的流水*以计*出杨XX收入3,119,779.06元。对此本院认
为,银行流水*收入只能*养*场的销售额,若计*收入,也就是纯利*,应*扣除成*。对于*几年**场的
发展情况,在没有*多的经*风险的情况*,按网络信息情况*合分析,利*应*20%-30%之间。而且原告提供
的“说明”中所述:截止2025年2月止,家*大额支*如下:1、买保险1.240,000元;2、买房*付及还贷550,673 元;
3、杨XX在沈***溪治病和*练10万*;4、刘X父亲治病9万*;5、刘X治病4万*;6、买车64,000元;7、小市
开店6万*;8、给孩子抚养**年36,000元,按照5年**180,000元;以上总计**为2,324,673元,且这些并不是
全*支*,至少没有**被告杨XX这五年*生活支*,而据以上数据计*其利*收入应*远远不够。综上,被
告在辩称意见中所支*的钱*用于*还债务的数额,不超出合理的范*,故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本
院不予支*。对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一次性交的保险20万**费*,应*由原、被告平*分配;其他保险在原告
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名下的保险权**务归*自所有;被保险人为婚生子杨XX名下的暂不予分割;根据《最高*
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尚*取得所有*
或者尚*取得完全*有**房*有*议且协商*成*,人民法*不宜判决房*所有**归*,应*根据实际情
况*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取得完全*有**,有*议的,可以另行向*民法*提起诉讼。"
因案涉房*原、被告双***取得所有*,双**不能*商*致,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案涉房*所有**题,
案涉房*取得完全*有**,如果双**事人不能*该房*价值和**协商*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诉解*。
关***,被告主张*以归*告所有,同时*还原告 15000 折价款。原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婚前欠
款16万*,原告要求返还8万***法*规定,可以支*。关***场的分割,由于*价值已不足以偿还债务,
故本院暂不予分割,偿还债务后*有*余,双**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八
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
典〉婚姻家*编的解*(一)》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杨XX负责抚养,原告刘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婚生子杨XX抚养*600元,直至其年*
18 周*止,被告杨XX为原告刘X探视婚生子杨XX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保险合同:中国*寿*保险人为杨XX的巳交四年*费8万*,合同权**务归*告杨XX所有,返还原告刘XX0
,000 元;另一份中国*寿*险合同,投保时*为2019年8月13日投保的归*告杨XX所有;XXX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为刘X投保时*为2017年10月19日的合同权**务归*告所有;大家*寿*次性投保200,000元*合同利**
告刘X、被告杨XX各分得一半。以上给付时*均为判决生效之日;
四、车*牌照辽EXXX的小轿车**告杨XX所有,同时*还原告刘X 15,000元; 155000;
五、被告杨XX于*判决发发生法*效力后*即给付原告刘X 80,000元;
六、原告刘X、被告杨XX各自生活物品归*自所有;
七、驳回原告刘X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
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收10,339元,收取5,170元,由原告刘X负担3.0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2,170元,保全*5000
元,由被告杨XX负担,剩余7,339元*还原告刘X。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告退回,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缴纳
,逾期未缴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