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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管永亮律师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都得到支持

【案件情况】

1,人身损害方面:

事故不一样,受害人的情况不一样,主张的项目也不一样,不要遗漏项目。这一块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存在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方面:

本案的财产损失得到了全部支持,主要是证据确实充分。比如票据完整,维修清单合格等。

【起诉状节选】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男,汉族,**日生,住河南省 **。

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司,住所地河南**。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补助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财产损失**元,以上合计**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03月**,...交通事故。同年03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不负该事故责任。

...被告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判决书节选】

河南省XX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202民初**08号

原告:赵*,男,汉族,**日生,住河南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赵*与被告**公司、**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XXXX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审时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021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50254元/年。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认定予以采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负该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根据本案证据,原告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元;2.误工费**元(**天);3.护理费**(**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天);5.营养费**(20元/天×**天);6.交通费**元(20元/天**天);7.财产损失**元,以上共计**元。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院印)

                              审判员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吕**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受人之托,用心办事】

专注法律问题,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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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02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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