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艾XX与李XX为购买镀锌卷,先后*李某、杨某、高某等人订立镀锌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艾XX与李XX收到了上述买卖合同的全*货物,以先支*部分货款的方*获取他人信任,延迟合同履行,后*履行不能*匿,致使李某等人无法*其联络,涉案数额XXX元。
办案经*: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法*有*的,不构成*同诈骗罪。(1)根据言辞类证据可知被告不具有*法*有*的。(2)在交易*,被告具有*行能*,采购目的为扩大经*,不应*定为犯罪。(3)应**区分经*犯罪与经*纠纷的界限,出现经*问题。继续经*是经*者的必然选择,其经*目的不应*定为犯罪目的(意图),不属于*罪的间接故意(放任)。(4)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相**条,不具有*避债务的意图。(5)被告未及时*款系经*不善及诸*市场因素导致,而非其主观意愿。2、在交易*,被告人没有*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在交易**存在任**误意识,不符*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件。3、刑法**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刑法*应*度干*,应*严*区分经*纠纷与犯罪,避免司**关*度干*。
案件结果:法*:在诉讼过程*,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该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洪*不违反法*规定,依照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艾XX、李XX的起诉。
检察院:案件审理期间经*察院审查*补充*查,该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告人艾XX具有*罪动机和*的,不符*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