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郑XX为节约**公***,在无真实交易*情况*,未经**公**责人同意,私自通*中间人从多个木材厂、木材加工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9张,发票金*共计XXX.54元,税额共计977818.46元,价税合计XXX元。2020年12月,郑XX未经**公**责人同意,私自通*中间人从XX木业**公*购买10张*值税专用发票,金*973451.35元,税额126548.65元,价税合计110万*;从XX木材加工厂购买两张*值税专用发票,金*190884.96元,税额24815.04元,价税合计215700元。共计*票总额XXX元,发票总税额151363.69元。郑X分三次按照5.9%的税点支*中间人现金*计577280元。XX恒**公*资金*流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虚开**公**供。郑XX事先把丁XX豪账户提供给中间人,需要发票时,虚开**公**资金**多个私人账户把虚开资金*入丁XX豪个人账户,郑XX将资金**XX豪账户转入XX恒**公*法*丁XX生的个人账户,而后*转入XX恒公*,最后XX恒**公*以货款形式对公*款至开票**公*,形成*金*回流。XX宸**公*回流情况:XX宸**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资金*苏XX提供。苏XX将虚开资金*入丁XX豪个人账户,再由郑XX操作将丁XX豪账户把资金*入XX宸公*,最后XX宸公*以汇款形式对公*款至虚开**公*,形成*金*回流。
办案经*:1、郑XX所属企业是实体经*企业,经*过程*除本案虚开行为外,还存在其他虚开行为,辩护初期,不打证据本身及证据形式,若提出证据方*的异议致使公**查*侦,于*疑人不利。2、厘清案件事实后,确定辩护方*,即从*疑人的主观方*及行为的客观形式出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取国**款的目的,以及虚开的形式是否属于*****击的虚开行为,经**,本案的虚开形式应*于*认为犯罪的集中虚开行为,即仅存在虚开外观,实际不应*属于*开行为。3、提供相**据进一步*明,嫌疑人尚*抵扣税款,无抵扣行为,实质上没达到已经**抵扣的程*,未给国**款造成*失。4、结合行业背景*点,郑XX所属**公**于*筑行业,建筑行业无法*具发票,只能**寻找企业代开,综合行业背景*质,最后*定为不够成*罪。
案件结果:经*民法*认定,郑XX涉嫌虚开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