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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赠与纠纷: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 28 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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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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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汤某红的代理律师,精准梳理江某兵的转账及消费证据,有力反驳吴某花关于“款项非赠与”的不合理抗辩,明确特殊含义款项及专属消费的赠与属性,助力法院厘清抵扣范围,最终帮汤某红成功追回285674.16元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婚姻存续期赠与纠纷: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28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详情

  汤XX与江XX于1998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江XX与吴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江XX通过微信向吴XX转账292586.58元(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款项),还为吴XX支付机票6353.90元、景点门票420元,合计299360.48元。

  吴XX辩称对江XX已婚不知情,款项多为代付、工资或江XX自用消费,还主张抵扣为江XX购物款、社保及公司亏损款。江XX否认雇佣及公司亏损,认可与吴XX的不正当关系及部分赠与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江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扣除吴XX向江XX转账4113元、为江XX购物款5465.32元及保险费4108元后,判决吴XX向汤XX返还285674.16元。

  二、案件总结

  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主张款项非赠与或需抵扣的,需提供充分证据,与案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如公司社保、股东亏损),法院不予理涉;

  日常消耗性共同消费不宜认定为赠与,特定人身属性支出(如单独乘机费用)可认定为赠与。

  三、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汤XX的代理律师,精准梳理江XX的转账及消费证据,有力反驳吴XX关于“款项非赠与”的不合理抗辩,明确特殊含义款项及专属消费的赠与属性,助力法院厘清抵扣范围,最终帮汤XX成功追回285674.16元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其合法权益。


  • 2025-10-21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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