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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建设工程剩余20%工程款32万余元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沈杰律师 在线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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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某飞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某飞与顾某平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某兵的责任干扰,反驳顾某平“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案件详情

发回重审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建设工程剩余20%工程款32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某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

  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

  该案曾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

  三、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

  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四、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XX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 2024-06-24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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