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胜诉!律师助力追回建设工程剩余20%工程款32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某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
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
该案曾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
三、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
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
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四、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XX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