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诉!律师助力追回26万余元劳务费,一人公司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一、案件详情
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袁某某因不服天津市津南区XX(2022)津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就劳务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李XX为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涉案项目提供钢筋工劳务,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在结算单盖章确认总劳务费371194元,扣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103470元后,尚欠267724元;袁某某作为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判决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267724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袁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袁某某上诉主张:劳务费应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付金额有争议,且提交单月审计报告证明袁某某财产独立。李XX委托陈X、沈杰律师答辩,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无误,审计报告仅反映单月财务情况,无法证明长期财产独立,最终驳回顾虑,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劳务合同关系可通过“结算单盖章+实际提供劳务”认定,欠付金额按结算总额扣除已代付部分计算;
一人公司股东需举证证明公司财产长期独立于个人财产,仅单月审计报告不足以佐证,需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主张代付金额异议或责任转移,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法院不予采信。
四、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二审中夯实劳务关系核心证据(盖章结算单),反驳代付金额异议,指出上诉人单月审计报告的证明力缺陷,助力法院维持原判,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67724元劳务费及利息,确保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