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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含反诉胜诉!律师助力追回31万借款,对方反诉请求被驳回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沈杰律师 在线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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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邢某华代理律师,精准梳理工程款冲抵单、购房协议、微信催款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78万元“借款走流程”的借贷属性,反驳对方无借贷的辩解;同时指出林杰的职务行为,排除其责任,最终助力邢某华追回31万借款及利息,且成功驳回对方47万元反诉请求。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含反诉胜诉!律师助力追回31万借款,对方反诉请求被驳回

  一、案件详情

  邢XX(反诉被告)与高X、林X(反诉原告)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邢XX诉请高X、林X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1万元及逾期利息,高X、林X辩称无借贷关系并反诉要求邢XX返还“借用顶账房款”47万元。

  法院查明:邢XX与高X曾有工程合伙关系,林X系高X儿媳兼会计。2022年,高X以工抵房(价值78万余元)冲抵邢XX人工费,邢XX将房屋出售获60万元后,又转78万元至林X账户(备注“借款走流程”)用于高X办理工抵房登记。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高X、林X等向邢XX转47万元,邢XX认作还款,对方称是借款。

  法院认为,结合转账备注、邢XX催款记录(对方未提异议且还款),借贷关系成立;林X收款系职务行为,不担责;高X、林X反诉无借贷合意证据,故判决高X归还31万元及利息(自2025年8月25日按LPR计算),驳回邢XX对林X的诉请及高X、林X的反诉。

  三、案件总结

  借贷关系认定需结合转账备注、催款沟通记录、还款行为等,多证据形成闭环可确认借贷成立;

  行为人若系履行职务或代理行为,非实际债务人的,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反诉主张借贷关系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用途,证据不足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沈杰律师价值

  沈杰律师作为邢XX代理律师,精准梳理工程款冲抵单、购房协议、微信催款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78万元“借款走流程”的借贷属性,反驳对方无借贷的辩解;同时指出林X的职务行为,排除其责任,最终助力邢XX追回31万借款及利息,且成功驳回对方47万元反诉请求。


  • 2025-11-20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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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律师,男,现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管理学和工学双学士学位,具有6年基层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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