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析】《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忍手段*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在惠*惠**刑事辩护律师*XX提醒,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未能*持克制,反而共同持工具(瓷碗、胶箱盖、凳子、啤酒瓶等)殴打被害人,造成*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的危*结果,其行为已符*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件,依法*成*意伤害罪。
根据相***规定及司**践,故意伤害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1、造成*人身体组织器官损伤达到轻伤以上程*的(包*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造成*人轻微伤且情节恶劣的;3、持凶器实施*害行为,社会危*性较大的。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持工具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应*依法*究刑事责任。
同时,邱XX律师*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具有*项**及酌定从*处罚情节,对最终*刑产生了关*影响:
坦白*节: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以从*处罚;
认罪认罚情节:三名被告人均自愿承认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处罚,符*《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认罪认罚从*” 原则,可依法**处理;
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节: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后*治疗费*各项*失共计 45 万*,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有*化解*社会矛盾,属于*定从*处罚情节;
被害人过错情节:本案系因被害人张X先用脚踹厕所门引发口角,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处罚。
广**惠*市惠**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公*机关**市惠**XX。
被告人李X,男,1990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19,汉族,大学文*,户籍*吉**长春市榆树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惠*市公**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公*机关*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XX,广*XX律师。
辩护人邱XX,广*XX律师。
被告人樊X,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35,汉族,高*文*,户籍*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惠*市公**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公*机关*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广*XX律师。
被告人宋XX,男,1990年3月9日出生,居*身份证号码220************413,汉族,中专文*,户籍*吉**长春市榆树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惠*市公**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公*机关*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
惠*市惠**XX以惠**一部刑诉[2020]Z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樊X、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于*年8月1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市惠**XX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公*,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严XX、邱XX,被告人樊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惠*市惠**XX指控,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X、樊X、宋XX等人在惠*市惠**某烤羊*店吃宵夜,被害人张X、雷XX、张X也在该饭店吃宵夜。当晚22时*,双**单*备离开,被告人樊X先上厕所,接着被害人张X也上厕所并用脚踹了一下厕所门,被告人樊X从*所出来后*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并爆粗口,接着双**打在一起,被告人李X、宋XX见状也上前殴打张X,将张X打倒在地,雷XX、张X见其朋友张X被人殴打便上前劝架时*被被告人李X、樊X、宋XX殴打,接着双***殴打在一起,过程*,被告人赖XX拿瓷碗、胶箱盖,被告人樊X抄凳子,被告人宋XX拿啤酒瓶砸向*方*体,双**渐停手,继续相*对骂,双***同程*受伤。经*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雷X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被害人樊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樊X、宋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已出具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X;被告人供述和*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公*机关*为,被告人李X、樊X、宋XX因琐事持工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告人李X、樊X、宋XX具有*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樊X、宋XX个月有*徒刑。
被告人李X、樊X、宋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此次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李X主动坦白*代完毕**犯罪事实,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案的发生,受害人有*定的过错。被告人李X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樊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樊X与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和*打系事出有*,被害人张X存在在先过错。三被告人向*害人赔偿人民币四十五万*,取得谅解。被告人樊X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法*罪前科。被告人樊X受轻微伤。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XX犯本案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张X对造成*案斗殴事件具有*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宋XX的责任。被告人宋XX具有*白*节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宋XX的家*已代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宋XX系初犯、偶犯、法*意识淡薄、现真诚悔罪,改造程*高。被告人宋XX家*尚***的双*及弱小的妻女需要照顾。建议适用缓刑。
经*理查*,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X、樊X、宋XX等人在惠*市惠**某烤羊*店吃宵夜,被害人张X、雷XX、张X也在该饭店吃宵夜。当晚22时*,双**单*备离开,被告人樊X先上厕所,接着被害人张X也上厕所并用脚踹了一下厕所门,被告人樊X从*所出来后*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并爆粗口,接着双**打在一起,被告人李X、宋XX见状也上前殴打张X,将张X打倒在地,雷XX、张X见其朋友张X被人殴打便上前劝架时*被被告人李X、樊X、宋XX殴打,接着双***殴打在一起,过程*,被告人赖XX拿瓷碗、胶箱盖,被告人樊X抄凳子,被告人宋XX拿啤酒瓶砸向*方*体,双**渐停手,继续相*对骂,双***同程*受伤。经*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雷X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被告人樊X的损伤程*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樊X、宋XX赔偿被害人张X医疗费、后*治疗费*450000元,被害人张X分别*具谅解*,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被害人张X、雷XX、张X的陈X及辨认笔录,证人马X美证言,广**惠*市惠**公****定中心鉴定文*,现场勘查*录,被害人张X书写的收条、谅解*,被告人李X、樊X、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樊X、宋XX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意伤害罪。被告人李X、樊X、宋XX到案后**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以从*处理。公*机关*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鉴于*告人李X、樊X、宋XX犯罪情节较轻,有*罪表现,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缓刑。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二、被告人樊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三、被告人宋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