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3)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反诉被告):XXXX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罗X,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叶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XXXX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被告王X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被告(反诉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X向XXX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2、请求判令王X赔偿XXX公司维权律师费损失8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担保费(如有)、差旅费(如有)等合理支出由王X承担。事实与理由:XXX公司(甲方)与王X(乙方)于2023年5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2年的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短视频全平台以及线下演艺活动等的独家合作方。根据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双方确认,合作平台为网络直播全平台,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台调整时,无条件予以配合,当前首要合作平台为XX直播平台,首要合作直播账号(原始ID)XXXXXXX,现有IDXXXXXXX。实名认证:蔡XX,签约当日账号粉丝数为0人。(具体直播账号以双方实际合作使用的账号为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直播账号ID或昵称)。第四条第3款约定,直播时长要求: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当日累计有效时长达到协议约定时长方可被确认为一个有效天。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直播时段需配合运营安排。第八条第5款约定,乙方应保持良好的直播状态。乙方进行网络直播时不得消极直播、消极表演、延迟开播或擅自停播等影响双方合作的不利情形。
第九条第2款第(2)项约定,乙方出现②停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直播累计超过20天)的情形时,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要求乙方在以下四者中取一较高者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Ⅰ.100000元;Ⅱ.甲方已投入扶持(签约费金额+附件2实际投入金额)的12倍;Ⅲ.甲方合约期内的预期损失(以乙方最高月收益乘以未按约定实际履约的月份计算);Ⅳ.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直播活动单日最高收入日获得的收益乘以乙方自违约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日之间的天数的2倍。第九条第4款约定,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送达费等)。第十二条第3款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建立独家的直播合作关系。XXX公司于2023年5月28日为王X支付转会费8000元,王X对此已进行确认;XXX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王X实名的银行账户投入第一期签约费5000元、发放直播分成收益284.70元;XXX公司委托枣阳市XXXX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王X实名的银行账户发放直播分成收益10980元;委托XX阳XXXXXXX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王X实名的银行账户发放直播分成收益26655.70元,王X已收到前述款项(共五笔转账,累计投入签约费5000元,转会费8000元,发放直播分成收益37920.40元)。X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王X组建专业的运营团队,向王X提供专业的直播运营扶持,同时为王X提供了线下直播间、专业的配套直播设备、视频拍摄与剪辑等直播服务。但王X于2023年5月31日将XX直播账号ID:kk_021499(昵称:XXXX,实名认证:王X)加入XXX公司公会后台正式启动直播后,其直播时长并未完全 达到协议的约定。取证时后台显示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10月8日王X直播有效天数为5天,直播时长仅20.99小时,在2023年8月25日未经XXX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XX直播平台账号变更为XXXXXXX(昵称:XXXX,实名认证:蔡XX)。取证时显示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31日王X直播有效天数为18天,直播时长为97.90小时;2023年8月被告直播有效天数为27天,直播时长为157.05小时;2023年9月王X直播有效天数为14天,直播时长为81.82小时,在2023年9月19日未经XXX公司同意擅自停止直播。XXX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希望王X能即时履行合同义务,沟通无果后,XXX公司在2023年9月22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王X发送警告函,催促王X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但王X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截至提起诉讼之日,王X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直播。现XXX公司基于王X停播的违约事实,按照第九条第2款第(2)项的约定,按甲方已投入扶持(签约费金额+附件2实际投入金额)的12倍的标准即(5000元+8000元)*12=156000元酌定为150000元来主张王X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王X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XXX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X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XXX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王X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XXX公司加重王X义务,增加自身享有的权利;2、X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先,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期签约费,经王X多次催告,仍不支付,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扶持,房租、物业、XX流量等都由王X自己承担,王X多次向XXX公司要求出具工资明细,均遭推诿拒绝,XXX公司工资发放流水不透明,未足额发放王X工资,公司存在引导王X线下约见网友,未保障主播人身安全;3、王X因直播导致疾病加重,多次与XXX公司协商解除协议,均遭XXX公司推诿拒绝,因身体情况已无法继续按照被加重义务的协议履行。
被告(反诉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XXX公司向王X支付合同签约金5000元;2、请求判令XXX公司向王X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判令XXX公司向王X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分成收益(据实);4、请求判令XXX公司向王X支付律师费6000元及其他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XXX公司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111000元。事实与理由:王X与XXX公司在2023年5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第六节第1条第(1)款第②项约定“协议签订后次月20日”即2023年6月20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签约费5000元”。《合作协议》第六节第2条其他扶持项目包含“直播设备”“直播场地”“直播相关课程培训”等。即2023年6月20日,XXX公司应该发放第二次签约金5000元。2023年5月31日,XXX公司为了王X更好的直播效果,要求王X租赁武汉市江汉区XXXX的房屋用于直播拍摄。因租房直播,XXX公司聘用的化妆师、助理等均无法提供王X使用,王X在与运营沟通后,自费聘请化妆师、助理供开展直播活动。2023年7月27日,王X对收益分配不明向XXX公司提出查看工资条的要求,遭到了XXX公司的拖延拒绝。至今,王X仍未知晓自己的工资条明细,且对XXX公司发放的收益金额保持异议。综上所述,王X认为,XXX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二期签约费、未依约提供直播相关扶持、未足额发放分成收益等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王X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原告(反诉被告)XXX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XXX公司已按《合作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向王X支付共计5000元的签约费并提供专业的经纪运营服务、直播设备及场地等扶持在合作4个月内将零粉账号快速提升至3.4w粉丝,但王X在2023年5月及6月的直播时长并未符合协议约定的每天6小时,不符合第二期签约费发放条件,且XXX公司在2023年5月28日向王X前公会支付8000元的转会费以促进双方的稳定合作,XXX公司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转会费也属于XXX公司对王X的投入,王X更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其直播义务;2、王X于2023年9月19日擅自停止直播,依据《合作协议》已构成根本性违约,XXX公司有权暂停其未结算的直播分成发放,以弥补公司的损失,且按照协议约定王X要求X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未提前书面催告,也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XXX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3、王X的所有收益在通过XXX公司进行结算时,需向平台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为了替王X节省税务成本,通过第三方结算平台进行收益发放时需要扣除4.5%的基础服务费税率,因此XXX公司的实际税率成本为10.5%,依据协议约定应由王X全额承担,但XXX公司仅统一按照8%的税率进行税金的扣除,为王X分担了部分税务成本;4、由于XXX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是由于王X未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直播活动未达到第二期签约费的发放条件、甚至擅自停播构成违约,XXX公司不得已才暂扣其9月部分收益弥补王X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王X的律师费、诉讼费应由违约方即王X自行承担。综上,是王X违约在先,XXX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24日,XXX公司(甲方)与王X(乙方)签署《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作为向国内一流移动社交视频直播全平台的主播提供专业运营的服务商,具有专业的运营体系,乙方对甲方各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均予以认可。乙方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演艺天赋,具备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欲与甲方进行互联网直播全平台及短视频全平台的直播合作,且乙方知晓行业特点和风险。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乙方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合作期限为2年,乙方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若乙方直播不符合约定,则甲方有权调减、扣除或不予发放相应分成收益。签约费10000元,分两期支付,本协议签订开播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签约费5000元,本协议签订后次月20日(如遇法定节日或周末则顺延),如乙方直播内容、时长、天数均满足协议第四条及附件1约定情况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签约费5000元。保底资金扶持:合约期内,为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双方约定的乙方保底收益每月为6000元,保底期间为合作的首个完整自然月(若当月乙方直播收入超过保底金额,则甲方当月以及后续不再提供保底金),①在乙方直播需完成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附件1的要求,且乙方的扶持期限内每月实际分成收益低于约定的保底扶持金额时,甲方即补足约定保底资金扶持与实际分成收益的差额,②当乙方的当月实际分成收益超过约定保底收益时,则自当月甲方即不需补足乙方保底收益,按实际分成收益进行结算,扶持期限内已补足保底收益的或扶持期满的,自次月起,按照分成收益模式进行收益结算。甲方的其它扶持(在乙方满足直播相关要求后,根据乙方直播情况,投入以下一种或多种扶持):短视频扶持、直播设备扶持、直播场地扶持、直播运营服务、直播课程培训。结算周期:除开播日期为当月1号,当月一整月作为结算周期并于下月20日进行结算外,通常的结算周期为乙方开播日至下月对应日,若下月无对应日期,则下月最后一日作为截止日,实际支付时间为结算到期之日的月份的次月20日。乙方私播、停播、延迟开播(超过20日)等等情况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要求乙方在以下四者中取一较高者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00000元;2、甲方已投入扶持的12倍;3、甲方合约期内的预期损失;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直播活动单日最高收入日获得的收益乘以乙方自违约之日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日之间的天数的2倍。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方除应依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送达费等)。”
庭审中,经双方确认,王X于2023年6月直播141小时9分钟收益10980元(税后已发放),2023年7月直播154小时51分钟收益26655.80元(税后已发放),2023年8月直播169小时8分钟收益10340.40元(税后已发放),2023年9月直播81.82小时收益6665.32元(税后违约暂扣),2023年9月18日王X停止直播,此后未再直播。签约费10000元已发放,第一期5000元已发放,第二期5000元未发放。经本院询问,王X不愿再履行合同,XX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另查明,王X提交2023年7月19日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报告,诊断提示:精神病性障碍可能性大(分裂症或其他伴发),测量概率>60%,答题效度:严重夸大,可能因病求助,警惕故意夸大症状或装病,总体印象:心理状态重度异常,建议专业评估和干预。王X告知XXX公司想要解除合同,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XXX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律师费8000元,王X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律师费6000元。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双方均提出系对方违约导致,对此,从合同的履约情况来看,2023年6月至9月王X停止直播期间,仅2023年8月直播符合合同约定,XXX公司未支付第二期签约费5000元,不违反合同约定。王X认为自身身体已不适合继续直播,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已履行不能,且王X应当与XXX公司友好协商,协商未果王X径直停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本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诉诉讼请求,XXX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经纪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企业,前期投入换取关注用户的增加,收益往往在获得稳定用户后逐步实现,主播流失导致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但经济损失难有直接证据进行核算,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合作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当事人缔约时明确可知的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缔约时双方对违约损失的预估、对履约利益的期待,但合同对于主播负担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重,应当予以调整;综合考虑XXX公司投入成本、王X的违约行为、未有效履行合同(直播时长未超过合同约定70%)期间(21个月),本院酌定王X应支付违约金43000元。XXX公司未支付收益6665.32元,从上述违约金中予以扣除。XXX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律师费8000元,依约应由王X负担。王X提出的其他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反诉诉讼请求,本院已分析及处理的部分不再赘述。王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并非合同守约方,其要求XXX公司支付律师费,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XXXX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334.6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XXXX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XXXX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X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X文化娱乐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X负担485元。反诉费12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X文化娱乐经纪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X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