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作对账起纠纷,维持原判,两上诉人共同担责支付欠款28w元及逾期利息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X(男)、乙X(女),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已办理离婚登记,共同居住于某市某区某村某组,分别为某快递品牌不同网点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X(男),某快递品牌江苏省业务部某网点负责人,该网点开办者为XX公司,网点备案有效期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1日。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2022年4月起,丙X与甲X建立快递中转业务合作关系,约定由丙X负责将甲X从客户处揽收的快递运输至约定地点。为方便业务沟通与对账,丙X及其会计与甲X、乙X共同组建微信群,日常通过该群处理对账、付款等事宜。合作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及实际履约行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三)争议产生
合作一段时间后,双方就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快递费(含中转费、罚款)结算产生争议。丙X认为甲X、乙X尚欠运费396787.2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诉讼请求调整及程序问题两次撤诉,最终于2024年8月再次起诉,引发本案纠纷。
(四)核心争议焦点
丙X主体资格与合同效力问题:甲X、乙X主张丙X个人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规定的经营主体条件,主体不适格且双方合同无效。
乙X是否需共同承担债务:甲X、乙X已离婚,乙XX辩称其仅为甲X打工,不应承担案涉债务,丙X则主张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经营,财产混同,应共同担责。
欠款金额认定问题:甲X、乙X否认2022年8月至10月快递费已对账确认,主张丙X提供的账单系单方制作、数据不实,且丙X拒不提供系统原始数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认为2022年11月欠款缺乏事实基础,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未确立。
(五)证据与法院认定
1.关键证据
付款记录: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乙X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扫码付款等方式,累计向丙X支付XXX.6元,其中2022年8月31日转账时备注“7月账清”,明确表示7月账单已结清。
对账记录:2022年9月14日,乙X与丙X会计通过微信群对账,确认6月欠款金额后即时付款;2022年11月21日,乙X手写对账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丙X会计,明确载明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未付金额为265660元,丙X会计对此予以确认,且乙X在对账当日及次日分别向丙X转账30000元、21000元;2022年12月,丙X会计多次在微信群发送11月账单,针对乙X提出的“单号回收”“罚款重复计算”等疑问,均进行解释并修改账单,最终确定11月需补费用金额(扣除争议罚款后)。
其他佐证:甲X、乙X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旅游,乙X名下银行账户频繁接收甲X经营收入并用于对外支付货款、快递费等,且甲X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让我老婆(乙X)付款”“让我老婆跟财务对账”,可见二人经济、生活未实际分离,存在共同经营情形。
2.法院认定
主体资格与合同效力: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仅需备案即可经营,丙X已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且双方以个人名义对账、付款,丙X系案涉合同权利义务实际承担者,甲X、乙X对此明知,故丙X主体适格,双方事实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对该认定予以确认。
XXX认定:一审法院指出,乙X深度参与合同履行(负责对账、付款),且与甲X离婚后仍共同经营、财产混同,虽乙XX辩称“为甲X打工”,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故认定二人应共同承担案涉债务。二审法院维持该结论。
欠款金额认定:一审法院结合乙X手写对账单、后续付款行为及微信群对账记录,确认2022年8月至10月未付金额为114660元(扣除预付款100000元及对账后付款51000元);针对2022年11月账单,扣除争议罚款及双方确认的应减款项后,认定未付金额为174292.1元,综上确定总未付金额为288952.1元,并支持自2024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审中,甲X、乙X提交证据主张账单数据不实,并申请法院调取申通快递系统原始数据,但因数据超出存储期限无法调取,且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难以确认,法院未采信其主张,维持一审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快递行业常见的合作对账纠纷,核心争议围绕“对账确认效力”“共同经营认定”展开。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结合以下两点作出裁判:
对账确认的认定标准:手写对账单+后续付款行为可构成欠款确认,即便一方主张“账单数据不实”,若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如与客户结算的差额凭证、系统原始数据矛盾证明等),法院不予采信;
共同经营的判断依据:离婚后双方若仍存在“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共同参与业务履行”情形,即便无书面合伙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需共同承担经营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甲X、乙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二人共同向丙X支付欠款288952.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9056元由二人承担。
三、沈X律师的价值
在本案中,沈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细致的案件梳理能力,为丙X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事实梳理与证据组织:沈X律师精准提取微信群对账记录、手写对账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对账-确认-履约”证据链,有效反驳上诉人“未对账确认”“账单数据不实”的抗辩,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法院认定欠款金额奠定基础;
法律适用与主体抗辩: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丙X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主张,沈X律师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关于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规定,结合双方实际履约情况,清晰论证丙X的合同主体资格及事实合同的合法性,成功说服法院驳回该抗辩;
共同经营责任论证:沈X律师围绕上诉人甲X、乙X离婚后的居住情况、财产往来、业务参与度等事实,多角度论证二人“共同经营、财产混同”,有力反驳乙X“仅为打工”的主张,最终促使法院认定二人共同承担债务,最大化维护丙X的债权实现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