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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洪律师辩护豆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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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部分采纳了王定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情节未予认定

案件详情

王定洪律师辩护XX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XX,男,1980 年 1 月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某自治县人,原系玉溪市某生态运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9 月 4 日,XX因涉嫌受贿被澄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因涉嫌串通投标等罪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黎X(公司职工)犯受贿罪(涉案金额 1173.0812 万元,含索贿情节)、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向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定洪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定洪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倾听其辩解意见,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随后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逐一核实。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各项罪名,王定洪律师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受贿罪方面:提出多起受贿、索贿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例如指控XX向某公司胡某索要现金 50 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XX为该公司提供实质性帮助,且XX案发当日无收受款项的时间条件;指控向马X索要 165 万元,辩称该款项系马X归还的债务,而非索贿所得;对向汤X、徐X、王X、某相关公司索贿的指控,提出相关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证实,黎X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XX无共谋。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方面:辩护指出某公司(玉溪市某生态运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变更施工设计方案种植吴茱萸,已通过某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某大学专家论证及公司内部集体讨论,并非XX个人擅自决定;某局对种植行为未提出反对,且参与苗木检疫检验,应视为认可;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损失认定的唯一依据,涉案项目尚未完成完整验收流程,无法认定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串通投标罪方面:提出无直接证据证实XX授意招标代理公司让特定公司中标,相关证人证言属孤证,XX未实际参与招投标具体工作,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过程中,王定洪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调取相关会议记录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0 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25 万元(刑期自 2020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34 年 9 月 3 日止)。被告人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扣押的涉案款 61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的赃款 1112.0812 万元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随案移送的车辆、香烟、手机等财物予以没收上缴。

法院部分采纳了王定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的情节未予认定,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 2022-02-23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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