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X,男,1989年10月0日出生于***曲阜市,公*身份证号XXX,汉族,初中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5年5月22日经*阜市公**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执行被逮捕,同年12月4日经*阜市人民法*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X,山*XX律师。
山**曲阜市XX以曲检刑诉[2025]3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向*院提起公*。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XX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公*,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孔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山**曲阜市XX指控:曲阜市XXX王X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发送信息,扬言报复他人。2025年5月21日22时*,其携带砍刀到被害人宋XX家*报复宋XX。在被害人宋XX家*门口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X先徒手殴打宋XX,后*其驾驶的摩托车*位下拿出一把长刀,多次砍向*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被害人宋XX跑回家*。大门关*后,被告人王X无法*续实施*害,后*驶摩托车*离现场。经*阜市公**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宋XX左*部皮*裂伤、右手示中指离断、左*臂尺骨粉碎性骨折、体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000px以上,分别*成*伤一级。左*臂尺神经*裂,左*臂尺动脉断裂,分别*成*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被告人王X到曲阜市XXX派出所投案。
为支*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出示了办案说明*书证,证人张XXX等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解,曲阜市公**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录,现场录像等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王X构成*意杀人罪的定性和*本事实无异议,但其存在多种从*、减轻情节:被告人王X系主动归*,到案后*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法,对所在村居*不良影响,符*判处缓刑的条件。
经*理查**事实、证据与公*机关*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息、情况*明、人体损伤程*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估意见书等书证,曲阜市公**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录,证人XXX、张X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被告人王X的供述和*解*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意杀人罪。公*机关*指控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王X已经*手实行犯罪,由于*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以从*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程*,结合调查*估意见,可依法*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公*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