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沭阳*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4)苏XXX民初XXX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XX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于XX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甲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XXX元;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是夫妻关*。2019年*2023年*间,被告和*保持不正当男女关*,在此期间丙通*微信向*告转账XXX元、发红*XXX元,并为被告购物花*XXX元。丙在与原告婚姻关*存续期间,未经*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返还。案件审理过程*,原告变更第一项*讼请求的返还金*为XXXX元,不再主张*物花**XXX元,被告转账给丙的款项,除了2020年9月9日、9月10日转账的两笔XXX元、XXX元*计XXX元*同意冲除外,其他笔转账均同意予以冲除。
被告乙XX答辩。
本院经*理查**实如下:原告甲与丙是夫妻关*,双**1999年*记结婚。2019年**至2023年9月,被告与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
在被告与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期间,丙通*微信转账和****告多次转款共计XXX元。被告通*微信转账和****多次转款共计XXX元,其中被告分别*2020年9月9日、9月10日向*转账XXX元、XXX元,共计XXX元,该XXX元*案外人欠丙钱*中的部分款项,该款项*按丙指示由案外人转账给被告,再由被告转账给丙。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公**关*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依法*以确认。
本院认为:违背公*良俗的民事法*行为无效。民事法*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本案中,丙通*微信向*告转账和*红**钱*共计XXX元,被告回转给丙的钱*共计XXX元,该回转钱*中的2020年9月9日、9月10日转账的XXX元*案外人欠丙的钱*,该钱*不应*除,其余XXX元**以冲抵,冲抵后,丙给予被告的钱*共计XXX元,被告接受该钱*,被告未举证证明*与丙之间存在其他经*往来关*。丙赠与被告的钱*,发生在丙与原告夫妻关*存续期间,该钱*系丙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规定夫妻对于*有*财产享有**的处理权,显然这种处理权**基于*法*为。丙基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未经*告同意,将与原告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而被告在明*丙有**情况*无偿获取丙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丙和*告的赠与和*受的行为不仅违反法*规定,亦违背公*良俗与社会道德,严*背离了我国*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丙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应*无效。上述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即XXX元**,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XXX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甲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XXX元,原告甲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市中级人民法*,同时**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X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