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律师代理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办案总结
一、案件基础信息
1.案件编号:(2023)浙XXX民初XXX号
2.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
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XX,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
我方当事人(被告):钱XX,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李玲、王XX(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代理人
其他被告:顾XX(核心债务人)、江苏XX公司(XX任法定代表人)、长沙市XXX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单位)
4.案件性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
5.审理流程:2023年7月25日立案(简易程序),7月27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8月24日首次开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12月28日二次开庭,2024年1月19日判决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我方辩护策略
(一)原告核心诉求与事实主张
原告廖XX主张:2018年9月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支付XX万元转让款,后因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管理混乱,与顾XX签订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但顾XX未履约,故诉请钱XX对XX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XX万元及诉讼费用。
(二)我方核心辩护观点与策略
李玲律师接受钱XX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三层抗辩”策略,精准拆解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归属:
第一层:否定基础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资产不得侵占、私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事实支撑:XX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XXX万元转让股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辩护逻辑:协议目的与公益属性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第二层: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钱XX非实际债务人,仅为“代持人+执行者”
证据链构建: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
款项流向凭证:钱XX收到XX万元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周XX、何XX等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2021年4月19日顾XX与钱XX签订):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
辩护逻辑: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直接约定股权退还与还款事宜,印证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
第三层:反驳债权主张——案涉款项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
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含乐X XXX万元、何XX万元、王XX万元等),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XX万元股权总价
辩护逻辑: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三、办案关键动作与成果
1.证据梳理与固化:李玲律师团队全面核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分类整理出“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款项已返还”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款项流向凭证与代持协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
2.庭审重点突破:两次庭审中,针对原告“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李玲律师重点强调“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应由实际收款人或受益人承担)、“钱XX无过错无获益”(仅代转款项、无实际权利),同时反驳原告混淆法律关系的行为,明确“退股协议仅约束顾XX与原告”。
3.与司法机关高效沟通:配合法院厘清案件事实,针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交钱XX无实际责任的证据,降低保全对钱XX的影响;针对顾XX提出的“款项往来专项审计”,提出“原告无法举证款项性质,审计无必要”的意见,避免案件拖延。
四、案件结果
(一)裁判结果(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辩护意见)
1.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
2.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3.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二)李玲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定性,规避无责风险:通过法律关系拆解与证据论证,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其承担XX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