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四川省**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XX接受犯罪嫌疑人许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许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嫌疑人,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许X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犯罪嫌疑人许X在购买淘宝账号过程中,多次要求转让人转让的材料需要合法、合规,并且收购后再次转让时,也要求收购人过户。从而说明许某认为转让人转让的淘宝账号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且不构成犯罪。
2、目前大量使用的微信、淘宝等电脑、手机APP及大量的科技公司,他们挣钱的手段便是收集和分析大量的客户数据,并且通过自己的网站和公司对外经营。对于许X个人而言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进行了买卖淘宝账号,而获得的手段也是企业法人许可或者默许过进行销售的,并不是非法取得的。
二、适用法律和证据方面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企业支付宝信息应当由有关单位进行处罚,而不是由刑法进行处罚,企业支付宝信息也并非刑法保护的个人隐私。
2、即使销售企业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犯罪金额也应当扣除嫌疑人付出的成本和企业支付宝信息中除个人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的价值,其中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价值应参考本案中个人支付宝信息的销售金额进行计算。
3、对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更应当扣除,不应当计算在内。
三、量刑方面
1、犯罪嫌疑人许X在到案后,能主动交代涉嫌的犯罪事实经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工作,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其行为属于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许X主观恶性小,无人身危险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许X,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很小,建议撤销对犯罪嫌疑人许X的起诉。
辩护人:四川XX
刘波 律师
2021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