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24)豫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3年4月15日被抓获,于2023年4月20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24日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
2019年左右,被告人王X利用自己手机下载网络,赌博平台"xx" APP,注册成会员后,成为该平台代理,为获取平台佣金,发展直接下线6人,间接下线14人,经鉴定,王通过为赌博平台发展会员共计获得赌博平台佣金为123017.51元。被抓获后,其手机截图显示佣金为124817.81元。后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注册账号,帮助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发展会员,从中获取高额佣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被告人王X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2.被告人王XX家庭经济困难,且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刑期上再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注册账号,帮助赌博网站进行广告推广、发展会员,从中获取高额佣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意见,被告人王XX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817.81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公安局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未移送)的被告人王的涉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由扣押机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