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因劳动争议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无需向被告(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9707.3 元,称其调整被告工作岗位(取消临时兼任职务)、降低 500 元薪资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且被告已初步同意。被告委托胡XX权,辩称原告系违法调岗降薪,且存在拖延加班费等行为,自身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获相应补偿。
二、办案经过
1、胡XX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沟通核实案情,梳理核心争议焦点:原告调岗降薪是否合法、被告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是否应支持。
2、指导被告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岗位薪酬变动申请表、调岗通知、拒绝调岗函、工资记录、仲裁裁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长期兼任两领导岗位、原告未协商一致强行调岗降薪、被告明确拒绝调岗等事实。
3、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逐一反驳:指出原告调岗系从领导岗位变为普通岗位,并非单纯取消兼职,薪资构成及水平大幅降低,且无证据证明调岗系经营所需或被告不胜任原岗位,属违法调岗;强调被告虽初步沟通但未最终同意,且已书面拒绝,不构成默认接受;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被告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4、援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充分论证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胡XX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调岗降薪违法,被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情形,且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判决确认被告与原、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49707.3 元及 2022 年 9 月工资 2794.53 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