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自有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餐饮经营,约定月租金 3416 元,租赁期限五年。原告以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协议,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 59057 元(计算至 2025 年 3 月 1 日)及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 9223.2 元。被告委托胡润天律师应诉,被告已支付部分租金并于 2025 年 3 月 1 日实际搬离商铺。二、办案经过1、胡润天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核心争议焦点:租赁协议是否应解除、拖欠租金金额是否准确、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2、指导被告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微信租金支付记录、搬离相关沟通记录等,证实被告已支付租金 74167 元,且无恶意拖欠意图,2025 年 3 月 1 日已实际搬离商铺的事实。
3、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胡润天律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认可被告应支付合理拖欠租金,但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确认被告已搬离的事实,同意租赁协议实际解除,请求法院依法酌减违约金。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胡润天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商铺租赁合同》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解除,被告需支付拖欠租金 59057 元;将违约金从原告诉请的 9223.2 元酌减至 854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的有效抗辩为被告避免了过高违约金负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