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代理劳动者维权案:企业单方强制调岗,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黄明律师 在线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557
    服务人数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黄明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构建了清晰、严谨的法律逻辑链条,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平衡劳资关系、精准适用法律方面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王X于20**年6月1日起与某通讯公司**分公司(下称“通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技术维护,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20**年1*月1日,通讯公司在未与王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过工作微信群发布通知,将王X的工作岗位由“技术维护员”调整为“专项整治岗位”,薪酬计算方式由原有的综合薪酬结构变更为“计件薪酬”。王X在群内当即表示无法接受。此后,虽短暂到新岗位报到,但因工作内容、薪酬计算方式的实质性变更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王X与公司协商无果,并于20**年12月12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其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双方就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出具离职证明等事宜发生争议。王X提起劳动仲裁后,因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服,依法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主要诉求,判决解除劳动合同、通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通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通讯公司主张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且王X曾到新岗位报到视为同意变更。我方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观点为:1. 岗位从“技术维护”调整为“专项整治”,薪酬结构从固定+绩效变为纯计件,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的重大变更。2. 该变更未经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3. 王X在接到通知后即明确表示反对,其后的短暂报到行为不能推定为其同意单方变更合同,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通讯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王X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通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通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1. 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 通讯公司向王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 通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为王X出具离职证明。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的裁判明确了以下要点:用人单位固然享有一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但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薪酬计算方式等劳动合同重大内容的变更,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若未经协商单方强制变更,实质上构成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协商权利与就业稳定性。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黄明律师精准把握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公司调岗行为的性质是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还是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通过深入分析调岗通知内容(岗位名称、计薪方式变化),结合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异议的证据,有力论证了该变更的“实质性”与“强制性”,而非合理范畴内的微调。在一审、二审中,律师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约权)及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的规定,构建了清晰、严谨的法律逻辑链条,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律师在平衡劳资关系、精准适用法律方面的专业价值。


  • 2024-1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明律师
5.0分服务:4557人服务天数:999
黄明律师
15113202****4234 执业认证
  •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
在央企、上市公司前后十年从事财务工作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除律师资格外,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财税及法律复合...
  • 173 8365 1706
  • 173836517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