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 年 8 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款 6 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1.2%,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2017 年被告仅归还利息 1 万元后,剩余本金及后续利息迟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委托胡润天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6 万元及约定利息。二、办案经过1、胡润天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核心争议: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利息约定是否合法、诉讼主张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2、指导原告整理完备证据链,包括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双方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清晰证实借款事实、金额、利息约定及原告持续催要的情况。
3、庭审中,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胡润天律师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充分论述,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说明利息计算标准的合法性。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胡润天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6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6 万元为基数,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月息 1.2% 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偿清,已付 1 万元利息从中抵扣,原告合法债权得到全面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