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特殊监护权申请,为无亲属照管的精神障碍患者确立合法监护人
案号: (2022)京0102民特***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申请确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申请人杨X(男)系被申请确立为监护人的对象马X(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外甥。马X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多数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唯一健在的姐姐马XX也患有阿XX默病,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杨X为妥善照顾马X的生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作为马X的监护人。申请人杨X委托北京市XX等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办案经过:
白雪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申请人杨X理清了复杂的亲属关系脉络,明确了马X法定监护顺位亲属均缺失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白律师指导并协助申请人全面收集和准备了关键证据,包括:证明马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效判决书、马X及其近亲属的死亡证明、唯一健在姐姐的阿XX默病诊断证明等。尤为重要的是,白律师指导申请人依法取得了马X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书面证明。在诉讼策略上,白律师强调了本案的核心在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适用,并积极促成与被监护人本人沟通,获得其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的意愿表达。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判决结果:指定申请人杨X为被监护人马X的监护人。
判决理由核心要点:
法院认定,被监护人马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多位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唯一健在的姐姐身患阿XX默病,不具备监护能力且自愿放弃监护权。
申请人杨X作为马X的外甥,属于“其他近亲属”,且其本人具有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
关键支持因素:马X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指定杨X为监护人;经法院询问,马X本人亦表示同意由杨X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申请人杨X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监护人的顺序)、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人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特别程序规定)。法院的判决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法定顺位监护人缺位时,依法指定了合适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