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杨XX与廖X某系夫妻,杨XX末次月经为 2021 年 11 月 20 日,预产期 2022 年 8 月 27 日。自确诊怀孕后,杨XX一直在佛山市某某医院定期产检,B 超、胎监、无创 DNA 等多项检查均显示正常。
2022 年 7 月 23 日(孕 35 周),杨XX因下肢水肿加重就诊,产检体重较此前增长近 5 公斤,尿常规提示尿蛋白定性(+)、潜血(+/-),生化检查显示总蛋白、白蛋白偏低,医生仅嘱 3-5 天复诊,未进一步排查病因。7 月 26 日(孕 35+3 周)复诊时,杨XX双下肢肿胀明显,尿蛋白仍为(+),B 超示胎儿无异常,医生未告知病情风险,仅要求按时产检。8 月 3 日(孕 36+4 周)产检,体重再次增长 2.2 公斤,尿蛋白升至(2+),尿蛋白定量及尿蛋白 / 肌酐比均异常,医生仍未重视,未建议住院,反而转介至中医科治疗水肿,开具含麸炒枳壳(孕妇慎用)、防己、大腹皮(孕妇禁用)等成分的中药 14 剂。
2022 年 8 月 3 日晚至 4 日,杨XX按医嘱服用中药后,出现腹部发紧、胎动消失等症状,于 4 日 22 时许前往被告医院就诊。因医院未明确紧急情况接诊流程,杨XX辗转多科室后才完成胎监及 B 超检查,B 超提示胎心慢、胎盘早剥。8 月 5 日 0 时 27 分,杨XX紧急行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患儿出生评分极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病情危重。2022 年 8 月 8 日,家属无奈签字放弃治疗,8 月 9 日患儿宣告临床死亡。
杨XX与廖X某认为,被告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及时识别子痫前期症状,未采取规范检查及治疗,反而使用孕妇禁用中药,且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最终导致患儿死亡,遂委托唐雪榕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XXX.27 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专家出庭费。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唐雪榕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产检记录、住院病历、用药清单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医院三大核心过错:一是三次产检中,杨XX已出现尿蛋白持续升高、体重骤增、低蛋白血症等子痫前期典型症状,医院未按《妊娠高血压疾病诊疗指南 2020》要求完善鉴别检查,未及时收住院治疗,延误病情;二是在病情未明确的情况下,盲目开具含孕妇慎用、禁用成分的中药,可能加速病情进展;三是未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向杨XX说明病情风险及后续治疗方案,剥夺其选择权。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依法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责任比例 40%。原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唐雪榕律师协助申请鉴定人出庭,就诊疗过错细节、因果关系等问题充分质询,进一步夯实医院过错证据。
庭审中,医院辩称部分赔偿项目计算不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唐雪榕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证据,逐一论证各项损失的合理性,明确医院过错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关联。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医院承担 40% 赔偿责任,判决医院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87838.43 元(含杨XX个人损失 5319.87 元及患儿死亡相关损失 582518.56 元)。
三、律师价值
1、精准拆解诊疗过错:医疗损害纠纷涉及复杂医学规范,唐雪榕律师深入研究妊娠相关诊疗指南,从多次产检记录中提炼医院 “漏诊病情、错误用药、未尽告知义务” 等关键过错,清晰界定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胜诉筑牢基础。
2、高效推进鉴定程序: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针对鉴定意见异议申请专家出庭,通过专业质询还原案件事实,确保鉴定意见客观反映医院过错程度,为责任比例认定提供核心依据。
3、全面维护家属权益:细致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针对医院对赔偿项目的抗辩,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损失合理性,最大化争取赔偿额度,最终为家属追回 58 万余元赔偿,弥补其丧女之痛与经济损失。
4、专业应对庭审争议:庭审中围绕医院过错、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展开有力辩论,精准反驳医院不合理抗辩,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帮助法官准确界定责任,促成公正判决,为家属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