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律师、刘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胡律师。
2023年11月3日,被告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人行横道处观察不周撞倒行人原告,致其重伤。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因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遗留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二级精神伤残)及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二级伤残),并需完全护理依赖。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产生争议。
办案经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针对事故责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各项损失计算及被告垫付款项抵扣等争议焦点,律师组织提交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庭审中,律师重点论证了原告因事故所致伤残的严重性、后续护理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标准详细计算了各项法定赔偿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交警责任认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91,092.4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向原告家属的转账共计389,062.84元,以及先予执行的10万元后,判决被告再赔偿原告1,202,029.59元及鉴定费1872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超龄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等部分诉请未获支持。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