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柴XX(女,1949年出生)与原告李XX(女,1979年出生)为母女关系,系被继承人李XX的配偶与女儿。被告李XX、李XX、李XX为被继承人李XX的同胞妹妹。被继承人李XX于2001年8月7日去世,其名下登记有上海市虹口区玉田XX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诉称,系争房屋系柴XX与李XX婚后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XX去世后,其父母李XX、马XX曾表示放弃继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李XX、马XX相继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李XX及三被告。因三被告不同意协助办理产权变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系争房屋归柴XX所有,并由其向三被告支付折价款。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柴XX及其与李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雯律师(北京XX)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亦到庭应诉。双方就房屋来源、出资情况、继承意愿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主张房屋系柴XX婚前房屋置换而来,并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被告则主张房屋系李XX单位分配,且柴XX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多分遗产。审理中,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170万元,原告李XX表示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柴XX。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系争房屋为柴XX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李XX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柴XX、女儿李XX、父母李XX、马XX共同继承。考虑到柴XX对房屋贡献较大,法院酌定李XX的遗产份额中,柴XX分得2/10,李XX、李XX、马XX各分得1/10。李XX、马XX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子女李XX(先于父母去世,由女儿李XX代位继承)、三被告及李XX(未婚无子女,其份额由三被告与李XX继承)共同继承。最终,法院确认柴XX享有系争房屋14/20份额,李XX享有3/20份额,三被告各享有1/20份额。因李XX将其份额赠与柴XX,且三被告同意取得折价款,法院判决:
系争房屋归柴XX所有,李XX及三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柴XX向三被告各支付折价款8.5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柴XX负担8,610元,三被告各负担1,230元。
判决理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及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见判决书附件)。法院认为,原告柴XX对房屋贡献较大,应予多分;被告主张的赡养问题未提供充分证据,不影响继承份额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