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XX律师,法定代表人任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安徽某某(XX门)律师事务所郑某律师,法定代表人徐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姜X(男,1983年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南京市)。
某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影县人民法院(2024)皖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黄山中院提起上诉。某某公司主张,案涉厂房实际由姜X使用并支付租金,姜X冒用某某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且某某公司对姜X的代理权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故请求改判由姜X承担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1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及姜X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某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由姜X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签订的《厂房(仓库)租赁合同》;
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某某公司租金19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20万元;
姜X分期支付某某公司租金7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8万元;
若某某公司或姜X未按期履行,某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额外违约金;
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于2025年1月16日经各方签字生效,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未适用具体法条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