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与被告贾XX、贾XX法*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贾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贾XX、贾XX(均无委托代理人出庭)。
被继承人李XX(原、被告之母)去世,其生前立有**遗嘱,将名下唯一一套房*(经*适用房)指定由原告贾XX一人继承。被告贾XX对遗嘱效力及是否存在其他遗产(如存款、现金)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偿。被告贾XX表示同意原告全*诉讼请求。
办案经*:
洪*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提交了关*的公*遗嘱原件,以证明*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针对被告贾XX提出的遗嘱效力质疑及存在其他现金*产的主张,律师*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对方*供相**据。被告未能*供有*证据证明*嘱无效或存在其他可供分割的现金*产。双**已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分配达成*致意见。
案件结果:
法*认为,公*遗嘱合法**,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涉案房*为其个人合法*产,应*照遗嘱内容*原告贾XX继承。关**告贾XX主张*其他现金*产,因其未能*供任**据证明,法*不予支*。关**葬费、抚恤金(合计74723元),扣除双**付的丧葬费*,剩余29473元,原、被告同意三人均分,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涉案房*由原告贾XX继承所有;
二、原告贾XX向*告贾XX、贾XX各支*遗属待遇补偿款98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贾XX的补偿要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等关**嘱继承及公*遗嘱效力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