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王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杨*某相*土地、建筑物利*关*纠纷一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原告在申*并经*集体批准后,对自家**进行原址翻建。施*过程*,邻居(被告)以其房*北墙及修建散水*用被告宅基地为由进行阻拦,导致原告无法*北墙抹灰及修建散水。原告遂诉至法*,要求排除妨害。
办案经*:
洪*律师*理原告(被上诉人)参加一、二审诉讼。一审中,律师*绕原告建房*履行合法*批程*(包*村委会批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四邻签字同意等)的核心事实,组织提交了《农*宅基地和*房**表》、《四邻协议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关*证据,并申*法*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明*告施*行为的合法*及必要性。二审中,针对上诉人以历史*契主张***抗辩,律师*行了有*质证与反驳,指出其证据与现行宅基地管*及相*关*法*规则不符。
案件结果:
一、二审法*均认为,原告对房*北墙抹灰(涉及房*基本使用功能)及在原有*水*置(约80厘米*)修建水*地面散水(保障房*正常*水),是保障其作为房*居*使用人的基本权*,符*有**产、方*生活的相*关*原则。被告的阻拦行为缺乏事实与法*依据。法*亦指出,修建散水*出于*能*要,并非对土地使用权*确认。对于*告主张*建22厘米**水*请求,因必要性不足未获支*。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对房*北墙抹灰及在墙后80厘米*范*内修建水*地面散水。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理相*关*原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