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与被告吴XX赡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张XX(年迈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亲属)、洪昊律师。
被告吴XX(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因年事已高,生活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其子)支付自1994年3月1日起至今的赡养费共计34.72万元。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洪昊律师积极参与协商,代表原告与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在明确原告当前实际生活需求与被告履行能力的基础上,律师协助当事人寻求一个兼顾情理与法理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吴XX自2024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张XX支付赡养费8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