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赵XX、赵XX法*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赵XX、赵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李XX。
被告赵XX(自然人)自行到庭。
被继承人(原、被告之父母)去世后,遗留主要财产为出售房*所得的356万*。原告认为其应*得64万**房*,而被告赵XX持有*部分款项*拒绝分配。被告则辩称售房*已由父母生前处分且已通*协议及遗嘱完成*配,原告无权*张。
办案经*:
洪*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案件核心争议在于:356万**房*的性质(是否属于*产)、已签署的《遗产继承协议书》的效力、被告持有*代书遗嘱的效力及涵盖*产范*。庭审中,律师*绕银行流水、《遗产继承协议书》的形成*程、代书遗嘱的内容*盾及财产范*等关*事实进行质证与辩论,指出被告赵XX未能*理解*其控制下的大量资金*向,且遗嘱中所述财产与已分割财产存在重叠,不能*全*除原告的法*继承权。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定:1. 部分售房*(150万*)已通*《遗产继承协议书》完成*割,各方*履行。2. 被告赵XX在父母去世后**亲账户支*的32万***于*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作为父亲遗产,应*所有**继承人(母及四子女)均等继承。3. 母亲所立代书遗嘱有*,但其遗嘱中处分的“105万**款”包*了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45万*),该部分中属于*亲的份额(22.5万*)仍应**继承。综合计*后,判决被告赵XX分别**告赵XX及另两名被告各支*77,892元。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