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与被告某某供应*管*服务**有*公*(以下简*“以XXX**公*”)、段XX、某某汽车*售**有*公*(以下简*“xxx名**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XXX**公***代表人:陈XX。
被告段XX(自然人)。
被告xxx名**公**托诉讼代理人:王*师。
原告通*被告XXX**公**购一辆平*进口车,总价62万*。车*交付后,因地方*保政策调整,无法*北京上牌。原告要求解*合同并退款,被告则以合同中约定“乙方*行验车*牌”及“不得以非甲方*因导致的无法*牌为由解*合同”为由拒绝。
办案经*:
洪*律师*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绕“车*上北京牌照”是否构成*同根本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解*权*行使等核心争议展开辩论。律师*张:1. 虽合同未明*写入,但“上北京牌”是双**约时*共同基础与合意;2. 政策变化属“事实上不能*行”,合同目的已无法*现;3. 被告作为专业经*商,对延迟开票可能*致的上牌政策风险未尽到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律师*交了退车*明、沟通*录等证据,证明*告亦曾*意协商*款,认可上牌问题。
案件结果:
法*采纳了原告方*主要意见,认为:1. “车*上北京牌照”是双**同的根本目的;2. 因政策调整导致事实上不能*牌,符*《民法*》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合同解*情形;3. 被告未尽到充*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法*认定原告要求延迟开票对损害发生亦有*错,且原告已实际使用车*一段**。
判决结果:
一、解*《汽车*购合同》;
二、被告XXX**公**还原告购车*59万*(扣除了3万***使用费*过错折抵),原告同时*还车*;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要求其他被告担责、支*律师*)。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