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与被告某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XXX公司”)、段XX、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段XX(自然人)。
被告xxx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原告通过被告XXX公司代购一辆平行进口车,总价62万元。车辆交付后,因地方环保政策调整,无法在北京上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则以合同中约定“乙方自行验车上牌”及“不得以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无法上牌为由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办案经过:
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围绕“车辆上北京牌照”是否构成合同根本目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等核心争议展开辩论。律师主张:1. 虽合同未明确写入,但“上北京牌”是双方缔约时的共同基础与合意;2. 政策变化属“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3. 被告作为专业经销商,对延迟开票可能导致的上牌政策风险未尽到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律师提交了退车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亦曾同意协商退款,认可上牌问题。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意见,认为:1. “车辆上北京牌照”是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2. 因政策调整导致事实上不能上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3. 被告未尽到充分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法院认定原告要求延迟开票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且原告已实际使用车辆一段时间。
判决结果:
一、解除《汽车代购合同》;
二、被告XXX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59万元(扣除了3万元车辆使用费及过错折抵),原告同时返还车辆;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要求其他被告担责、支付律师费)。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