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民初*****号
原告:尹XX,男,1982年3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吉**永新县XX镇九西XX16号,公*身份号码为362XXXX820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84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萍乡市XX区湘东XX 黄XXX号,公*身份号码为360XXXX8410XXXXX。
被告:海*XX**公*,住所地海*省海*市龙**滨XXX32号X城XX,公*身份号码为914XXXX0000MA5XXXXX。
法*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工。
被告:中国XX**公*XX中心**支**,住所地甘*省XX市城关*定西南XXXXX综合楼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XXXX7162XXX.
负责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案件案由
非机动车*通*故责任*纷
程*性事项
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诉讼请求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XX、海*XX**公**同赔偿原告140068.5元(其中医疗费7966.69元、护理费750元、营养*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22166.67元、交通*500元、残疾赔偿金123258元、被扶**生活费451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276元,以上合计209077.86元,两被告应*担70%为146354.5元,扣减被告曾XX垫付的6286元**余140068.5元);2.判令被告中国XX**公**州中心**支***骑手雇主责任*第三者责任*偿限额45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
本院查**认定
一、事故经*及责任*分
2024年10月2日00时04分许,被告曾XX骑电动自行车(饿了么外卖)在东*市厚街镇环冈汀环XX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生碰撞,造成*告受伤的交通*故。交警部门认定曾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二、三被告关*及保险情况
曾XX系网约配送员即“骑手”,原告提供的接单*录显示曾XX于2024年10月1日23时49 分接受配送订单,于10月2日 00时03分取餐。被告XX新XX**公*(以下简*XX**公*)为曾XX在被告中国XX**公***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期间为2024年10月2日零时*至2024年10月3日2时*。其中第三者责任*偿限额为450000 元,该保险单“特别*定”第10条第(2)项*定“第三者伤残赔偿金: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分级》,经**条件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鉴定书,1-10级按出险当地法*公*的道路*通*身损害赔偿标准在被保险人及其指定雇员应*责任*例下按如下比例给付伤残赔偿金*,一级100%......十级10%”;第(4)项*定“第三者误工费:单*事故累计*付天数不超过90天”;第(5)项*定“前述列明*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第三者医疗费*、第三者误工费*、第三者护理费、第三者营养**外的项*和**为除外责任(包*但不限于*下):如交通*、食宿*、抚养*、扶**、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原告治疗情况*告于2024年10月2日至7日在东*市厚街医院住院治疗5天,出院医嘱载明:全*三个月,住院期间陪人一名。广*XX法*临床司**定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四、原告的损失和*定理由
1.医疗费:各方*认原告因涉案受伤共产生医疗费7966.69元,曾XX垫付了6286元,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为5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5天,按每天150元*标准计*,住院护理费*750元。
4.误工费:原告住院治疗5天,出院医嘱全*3个月,故原告的误工时*为95天。原告主张*受伤前月平*工资为7000元,有*资账户交易**和**市XX**公**具《误工证明》为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误工费*:7000元:30天x95天=22166.67元。
5.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61629 元/年*标准,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具体为:61629元/年x20年x10%=123258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5天,按每天100元*标准计*,为500元。
7.交通*:原告住院治疗5天,按每天30元*标准计*,为150元。8.被扶**生活费:原告定残时,其父亲72岁,扶***为8年;其母亲66岁,扶***为14年,均由包*原告在内的2个兄弟姐妹扶*。按2024年***城镇居*人均生活消费** 41055元/年*标准计*,具体为:41055元/年x (8+14) x10%+2=45160.5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为5000元。
10.鉴定费:3276元,有*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三被告的责任*定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XX**公**供的接单*录显示曾XX接受配送订单*时*与涉案事故发生时*接近,故本院认定曾XX系在履行外卖配送任*过程*发生涉案事故。由于XX**公**曾XX在XX财险XX中心**支***保了“骑手雇主责任*”,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交警部分划分的事故责任,故涉案事故造成*告损失的70%应*由XXXX**公**照保险条款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XX**公**代曾X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曾XX承担赔偿责任*乏依据,本院不予支*。
原告上述1-5项*失属于“外卖骑士专用综合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应*XXXX**公**担70%的赔偿责任。其中第1-3项*计9216.69元,应*大地XX**公**担6452 元(9216.69元★70%)。误工费22167元,由于*案“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单“特别*定”第10条第(4)项*定第三者误工费**事故累计*付天数不超过90天,故应*XXXX**公**担14700元(7000元+30天x90天x70%)。第5项*疾赔偿金123258元,由于*案“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单“特别*定”第10条第(2)项*定第三者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鉴定书,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应*责任*例下按如下比例(十级10%)赔付伤残赔偿金*;并未约定该应*责任*例需以第三者责任*险金*为基数,故应*XXXX**公**担86281元(123258元x70%)。综上,大地XX**公****告赔偿的金*为107433元(6452元+14700 元+86281 元),扣减曾XX垫付的6286元*疗费,XXXX**公**需向*告赔偿101147元。
原告上述1-10项*失合计208727.86,按70%比例计*为146110元,扣减XXXX**公****告赔偿的107433元*,剩余*38677元*XX**公**担赔偿责任。
判决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被告中国XX**公*XX中心**支*****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告尹XX赔偿101147元;
二、被告XX新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告尹XX赔偿 38677元;
三、驳回原告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5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中国XX**公*XX中心**支***担1120元,由被告海*XX**公*430元。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经*告同意,被告应*担的受理费*其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